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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案大逆轉 壽豐鄉長陳東海 二審改判有罪 刊載者:陳瑩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8

壽豐鄉長陳東海賄選案一審無罪,二審出現大逆轉,花蓮高分院合議庭改判陳東海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陳東海不僅刑事被判罪,另面臨鄉長寶座是否保得住最重大關鍵,是檢察官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一審判決當選無效,陳上訴二審審理中,但今年底前定讞。

壽豐鄉長陳東海,被控涉嫌於去年年底鄉長選舉期間,夥同其競選總部原住民後援會總幹事黃明德,先後向選民黃先進等原住民頭目交付賄款2000至10000元,總計40000元,要求投票支持陳東海,全案經檢察官指揮偵辦,搜索查扣名單,賄款2000元。

檢察官林英正偵結起訴,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以罪證不足,判決陳東海無罪。總幹事黃明德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收受每票2000元賄款的黃先進,處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合議庭審結改判陳東海賄選罪成立。陳東海否認檢方指控並指黃先進亂說話。黃先進則向合議庭表示聽不懂國語,檢警的筆錄有誤。

但是合議庭調查發現,黃先進在警方偵訊中,卻聽得懂國語,黃先進的證詞不為合議庭採信。二審改判陳東海賄選罪處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賄款2000元沒收。黃明德判處10月徒刑,褫奪公權兩年,賄款40000元沒入。受賄的選民黃先進判處3月徒刑,緩刑2年,賄款2000元沒入。

賄選案的部分,陳東海仍可以上訴三審。但是,檢方起訴陳東海賄選罪後,向選舉法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決陳東海涉嫌賄影響選舉結果,陳東海「當選無效」;陳東海上訴二審,仍在審理中。由於當選無訴之訴需在半年內審結,且是二審定讞。攸關壽豐鄉長是否要補選及陳東海能否繼續任職,可能要先過選舉法庭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