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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賄選,壽豐鄉長陳東海二審判刑6月 刊載者:陳瑩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8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去年三合一選舉中涉嫌賄選的壽豐鄉長陳東海,花蓮地院一審原判無罪,但二審逆轉,陳東海與競選幹部黃明德及涉嫌收賄的黃先進都被判有罪,陳東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黃先進與黃明德各被判3個月及10個月有期徒刑。

陳東海在去年壽豐鄉長選舉時,被檢警調查獲他的原住民後援會會長黃明德涉嫌向原住民頭目買票,經約談原住民頭目、黃明德等人後,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除了黃明德及收賄人黃先進外,陳東海也被檢察官以「有犯意的聯絡」,認定涉嫌重大,一併提起公訴,另外,花蓮地檢署並主動提起陳東海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

陳東海涉賄刑事部分,在一審判決陳東海無罪,而當選無效的民事訴訟,一審則判決陳東海當選無效。

經上訴二審,民事部分仍在審理中,刑事部分昨天判決,除了原先就被判有罪的黃明德(涉嫌行賄)及黃先進(涉嫌收賄)維持有罪判決,一審無罪的陳東海,二審逆轉為有罪。

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陳東海與黃明德的賄選仍有犯意的聯絡,因此判決陳東海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台幣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黃明德則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褫奪公權2年。黃先進則獲判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此案3名被告除黃先進不得上訴外,陳東海與黃明德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