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豐鄉長陳東海 二審判有罪 同案被告黃先進、黃明德
刊載者:陳瑩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8
壽豐鄉長陳東海在去年鄉長選舉期間,因賄選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但花蓮高分院昨天改判陳東海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三審;陳東海因同一賄選行為,在一審民事庭被判當選無效,目前上訴二審中。
同案被告黃先進(原判有期徒刑3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黃明德(原判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改判10個月,褫奪公權2年。
陳東海去年競選壽豐鄉長時,擔任原住民後援會總幹事的黃明德,先後到壽豐鄉各地,連續交付黃先進、林萬福等人數千至一萬元不等之賄款,要求他們投票支持陳東海。
不過,陳東海辯稱,他從未去過黃先進的家,也未曾交付賄款要求黃先進支持,並稱在警訊、偵查中,是黃先進亂講。黃先進則說是黃明德交給他2000元,要他支持陳東海,但在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因聽不懂國語,才造成誤會。一審時,獲法官採信,判決陳東海無罪。
但花蓮高分院判決指出,黃先進及陳東海的辯護律師在一審及高分院審理中,仍辯稱黃先進聽不懂國語,質疑檢察官偵訊筆錄的正確性,但經法官查證,黃先進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確實聽得懂國語,且儘管檢察官訊問時,錄影設備未能顯示他的聲音,也不影響黃先進供述的證據能力,因此未採信二人的辯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