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壽豐鄉長賄選案 二審改判6個月 刊載者:陳瑩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19

花蓮縣去年三合一選舉期間爆發壽豐鄉長選舉候選人陳東海賄選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陳東海無罪,涉案的樁腳黃明德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全案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終結後,陳東海改判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兩年。

陳東海於去年勝選後,經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並已上任執行鄉長職務至今,選委會表示,陳東海賄選案雖經二審判決有罪,但因所涉案件屬於刑事罪嫌,依規定可再上訴第三審,且須三審有罪定讞和褫奪公權後,才能依法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