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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6/04/28

「藥事法第91、92及95條條文修正案」在各位委員大力支持下,於今日(4/28)院會順利三讀通過,本次修法有兩大重點:

一、為廓清目前不法藥品廣告罰則太低,無法杜絕不法,因此參酌食品衛生管理法將罰鍰大幅提高,並且將處罰由原來任意的「得」修正為強制的「應」,以其達到處罰不法的目的。再者,對於重大危害民眾健康的藥物廣告,除了要求立即刊播之外,屆期不改,則廢止其核准的資格。

二、目前療效不明,甚至違法的藥品廣告充斥平面與電子媒體,國人在不瞭解藥品的情況下使用,常造成身體上的傷害。然而,現行法僅處以傳播業者一至五萬或六至十萬罰鍰,相對於不法藥品高利潤,根本無法作有效管制。因此,本次修法將罰鍰大幅提高至20∼500萬以下與60∼2500萬罰鍰,並可以連續開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期望透過重罰,改善目前混亂的情況。另外,為加強傳播業者對閱聽人的社會責任,要求傳播業者必須保存廣告者姓名、身份證字號或營業事業登記字號、住居所地址等等相關資料,以改善目前不實藥品廣告四處可見,卻找不到人的情況。

該法律修正後將有助遏止藥品不實廣告的浮濫,進一步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