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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退回「勞退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刊載者:楊麗環委員 刊載日期:2005/12/19

楊麗環委員建議立法院將勞委會94.7.1公告之「勞退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本案不同意備查,並請行政院勞委會修正後再送本院備查。

勞退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 條 本基金除滯納金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所支領之退休金或結算剩餘金額。

二、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之本金及收益。

三、基金投資運用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計算之保證收益與依第八條計算收益之差額。

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監理會視基金規模及運作績效編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何謂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條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稱監理會)。

2.基金支出範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43條,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3條

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 滯納金支出範圍如下: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違反勞退條例32、33條,應全數納入勞工退休基金收入來源,不應移做其他任何用途。

第 32 條 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收繳之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本辦法第四條 本基金得運用之範圍如下:三、提供金融機構承作勞工住宅貸款。四、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五、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六、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以我國目前違反證券市場交易之案例(如博達案、皇統案),勞退基金實不應貿然再投資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尤其政府伸手進基金要求護盤股市,或成為高鐵條款。

勞退基金、勞保基金財務資訊又不透明。

另外,經建會委託政治大學之「我國退休金新制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指出,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對金融市場發展,乃至經濟成長,要能產生有利的影響,必須有穩定總體經濟環境、健全的銀行與保險公司體系、有效率的管制與監理、適當的租稅誘因、資本管制自由化、以及妥善的財產權、破產法、及投資者保護法等可行性先決條件的配合。

本辦法未能積極照顧勞工,僅提供金融機構承作勞工住宅貸款,未能針對勞工個人提供如教育基金、醫療費用等需求情形下提領。

?? 本辦法第九條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之收益,以監理會公布之每月最低保證收益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為什麼勞委會規定以單利計算?

目前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係結合了確定提撥制(DC制)特色,即雇主為勞工每月固定提撥薪資的六%,勞工亦可相對提撥薪資的六%;同時融入一部份確定給付制(DB制)理念,即退休金運用收益,政府保證給付不得低於本國銀行二年定存利率,因此政府將面臨投資風險及提撥不足的問題,但政府也不能因擔心提撥不足,而將二年定存利率以單利計算,違反銀行以複立計算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