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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姚文智局長應立即停止任何干預廣電媒體 刊載者:雷倩委員 刊載日期:2005/12/28

爾來對於黨政軍未能如期在12月26日前退出台視與華視迭有爭議,姚文智局長一再不負責的歸責於立法延宕。

其實黨政軍自台視、華視退出,本僅包含公股股權釋出及經營團隊退場兩項工作。但是在姚文智的主導下,強將「華視公共化」與「黨政軍退出媒體」掛鈎,因此必需納入華視民股購回之考量。

姚文智遲至12月15日方明確承諾購回民股,並陸續在12/15、12/22及12/26日提出以下三種購回民股的方案:

(1) 政府編列預算

(2) 政府捐台視股票給公視,由公視處分後用以購回華視民股(然依主計處估算不足款

項至多可達24億)

(3) 華視減資購回民股

其中12月22日提出之第二案明確將政府因「公共化政策」而必須承擔的購回民股義務轉嫁給公視;公視則由12月26日之董事會決議,若承擔該責任,未來須由政府增編預算(見附件一)。

姑且不論最後採取何案,本辦公室認為必須確立以下原則:

(1) 股權轉讓之價格及機制必須符合公司治理中少數股東保護原則(Minority

Shareholder Protection),不得因政府推行公共化之政策而傷害民股股東之正當、合理、合法權益。

(2) 華視公共化對未來國庫新增的影響,不論是補貼收購、補貼營運虧損、或補貼節目製作,均需明確估算,並與公共化之政策一併討論。

(3) 依據92年12月24日修訂之廣電法第三條,在NCC「組織法律未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該法既於11月9日公佈施行,新聞局即非業管機關,故姚文智局長應立即停止任何干預廣電媒體之作為,以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