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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社會各界支持設置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 刊載者:廖本煙委員 刊載日期:2006/11/10

本院廖委員本煙,為推動人文社會研究發展,培育優秀人才,建立良好人文社會研究環境,提昇研究水準,並整合資源從事跨領域研究,特設「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說明:

1. 有鑑於現今台灣社會針對科學發展投入大量金費,已得到豐碩成果,並獲世界肯定,惟資源有限,政府長期重視科學發展投注大量資源,嚴重排擠人文社會相關研究預算,以中央研究院及國科會等為例,其重點發展,仍以科學研究為大宗,資源分配嚴重傾斜,極不利於國內人文社會等相關領域之研究與發展。

2. 人文與科學應並重發展,不可偏廢,面對不斷地全球化浪潮與國家內部各種特殊的人文社會問題等之挑戰,應有更高的因應戰略,急需政府整合社會資源,探討研究各類人文社會問題及思考因應對策,並提升人文社會研究者之地位,集思廣義,共同開創國家未來人文社會之良善發展。

3. 為推動人文社會研究發展,培育優秀人才,建立良好人文社會研究環境,提昇研究水準,並整合資源從事跨領域研究,特設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4.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規範。(第二條)。

5. 明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任務為: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研究發展及提供事項、研究成果之推廣事項、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引介國外人文社會研究成果至國內、人文社會圖書之出版、立法院智庫、其他與研究有關事項(第三條)。

6. 主管機關為總統府(第四條)。

7.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創立基金來源為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支應(第五條)。

8.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經費來源為:創立基金之孳息、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受託研究、提供服務之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出版品之收入、其他有關收入。(第六條)。

9. 規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董事會之人數、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之方式(第七條)。

10. 規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監事會之人數、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之方式(第八條)。

11.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院長、副院長之職責,並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第九條)。

12. 規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下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及解散之程序(第十條)。

13.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下各研究所得開設學程並招收研究生(第十一條)。

14.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下各研究所得授與修畢合格研究生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第十二條)。

15. 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編制及人事規定(第十三條)。

16. 規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預決算辦理程序(第十四條)。

17. 捐助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之相關規定(第十五條)。

18. 規定財團法人國家人文社會研究院解散事由、程序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人員之處置方式(第十六條)。

19. 本法施行自公佈日開始(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