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921震災發生後,除進行災區重建外,行政院另遂於89年6月16日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由內政部主管該業務,並交付各相關機關切實辦理,並訂於95年12月31日完成危樓補強作業,可是,迄今之作業進度嚴重落後,因而將完工期限展延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然此舉不禁令人想起日前恆春發生大地震,由於部份建物耐震情況不佳,因而倒塌造成人員傷亡,故政府對於建物之耐震評估與補強作業應更形重視,加速檢討與改善,以免不幸災害再次發生。
對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說明:
1.詳評作業慢如牛步,7年來執行率不到5成,未詳評的建築物還有近2800棟:對於現行之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會先進行初評作業,若初評結果不佳者,則會進行第二階段之詳評作業,以要求主管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對其主管之公有建築物進行補強。迄今各機關在詳評作業階段中,列管數量有4956棟,已完成詳評僅有2168棟,執行率為43.74%,還未完成詳評的公有建築物有2788棟。
2.超過1500棟的公有建築物還未補強:就已完成詳評而決定有補強必要之公有建築物計有1547棟,然迄今各機關已經完成補強的公有建築物只有58棟,還有1489棟還沒開始補強,若再加上還未完成詳評的2788棟,預估待補強的公有建築物將達3000棟,而這些公有建築物都還在使用中,實令人擔憂。迄96年1月3日止,各單位主管對公有建築物補強情況列舉如下:
(1)各縣市之公立國中小教學建物補強完工率掛0:迄95年底止,各縣市之公立國中小有疑慮需詳評之建物計有927棟,已完成詳評之建物有752棟,然由於現行都還在進行補強與拆除,故補強與拆除作業之完成率為0。
(2)公私立高中職校完成補強之教學建物不到2成,且部份欲拆除建物還在使用:迄96年1月3日止,台灣省公、私立高中職校需接受詳評的教學建物有1251棟,已完成詳評196棟,執行率為15.67%;經詳評結果列為需補強之建物計有110棟,已完成補強僅有19棟,執行率僅為17.27%;同時,經詳評被列為應予拆除之教學建物卻還在使用的有嘉義市的華南高商「華光樓」、雲林縣的西螺農工「興工樓」,這2棟還未完成搬遷及拆除作業。
(3)有33所技專院校未完成詳評與補強:現行93所技專院校,迄96年1月3日止,尚有33所技專院校未完成詳評與補強作業,其中有18所學校(如黎明技術學院、吳鳳技術學院、南台科大、高雄應用科大…等)補強完工數掛0,有1所學校則還沒有進行詳評(台東專科學校)。
(4)有29所公私立大學未完成詳評與補強,補強完成執行率不到5%:迄95年12月20日止,在29所公私立大學中,未完成詳評的建物有43棟,而經詳評後列為需補強棟數計有201棟,而完成補強作業僅有10棟,執行率僅有4.98%。
(5)各縣市政府主管之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成效掛0:迄95年底止,各縣市政府主管公有建築物之詳評列管數為1458棟,已經完成詳評計有898棟,執行率為61.59%,其中應補強建物有540棟,然各縣市政府因經費不夠,無法進行補強,故補強完工成效掛0。
(6)鐵路車站未完成補強的建物有18棟、國道高速公路服務站則有13棟:鐵路車站之建物列管為詳評者有72棟,因經費與檢測資料蒐集不足,迄今尚未完成補強者有18棟,如山里站、三民站、東里站、東竹站…等。而有關國道高速公路局經管之公有建物有13棟未完成補強,其中9棟為服務區加油站、4棟為公路警察局使用廳舍。
(7)有142個變電所與發電廠待補強,且應拆除的有3個,執行率僅2成:截至95年底止,142個變電所與發電廠經詳評後列為有耐震疑慮亟待補強,其中有3個是應待拆除,而其已補強改善只有2個,已拆除的是1個,執行率僅21.13%。
3.部份舊有高齡建物,無法承受4級地震,且還在使用中:建齡愈高(民國70年以前)的建築物,耐震情況愈差,再加上廠商施工品質不佳,就專家實地鑑定後,眾多建築物耐震補強都無法承受4級的地震,依法新的建築物必須要能承受5級地震,故建齡超過25年以上的建物,經專家詳評為抗震能力差且有立即危險之公務用或教學用之公有建築物有部份都還在使用中。
4.政府對建築物改善之強制力不足,不如美、日:以美國為例,其立法強制凡屬於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一旦遭逢大地震,不論公立或私立建物,經耐震評估後必須於7年以內完成處理如補強、拆建等,否則即予停用。日本亦是採取限期改善之立法強制措施。反觀國內,政府只有對公有建築物要求強制評估,但對私有建築物並無強制要求評估,且對改善期間更展延超過11年以上,毫無強制力可言。
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建議:
1.加速立法,強制規範:政府耐震補強方案只對公有建築物有約束力,但對民間建築物沒有約束力,實有立法強制之必要,然對於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內政部還在進行最後修正,因此,行政院必須於立法院下會期(第五會期)將該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以加速立法,強制約束詳評與補強,確保公眾使用之權益。
2.建齡達35年以上,應強制檢討與改善:由於現行建築物因建齡過長,且過去興建時對於耐震要求較低,故其耐震能力較差,因此,政府應就建齡超過35年以上的建築物,應強制要求檢討與改善,以全面提升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
3.限期改善:由於政府自89年推動耐震評估與補強方案迄今已近7年,但是執行進度還不到5成,且這些建物都還在繼續使用中,實有加速改善之必要,故政府應規範,一旦詳評出來後,應在一年內完成補強作業,不得再行拖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