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陸配偶鄭旭智之大陸學歷採認案,95年5月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教育部應受理及檢覈大陸學歷的採認申請案,然而,教育部對於高等法院判決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堅持不受理、不採認鄭旭智之大陸學歷。立法院賴士葆委員接獲當事人陳情後遂遂於5月9日召開記者會,會中將就法律面、制度面與執行面等三個面向,來檢視政府一再宣示「不承認大陸學歷」的違誤,並提醒教育部與陸委會等相關承辦官員應依法行政,否則日後難逃瀆職或行政違失的責任。
對於鄭旭智之大陸學歷採認案,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現行法令足以辦理大陸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教育部藉詞推拖,違法事實明確:
按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規定,人民之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依據81年9月18日施行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於86年10月14日修正後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教育部據以8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該辦法,並於同年10月24日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學校名冊(73所學校),當時新聞媒體亦廣為周知大眾,教育部迄今仍未有對該辦法之撤銷文,監察院僅要求檢討,並未提及要撤銷該辦法,核其該辦法及73所學校認可名冊(在2001年大陸大學整併後,目前計有66所)之公告均屬有效,即代表該辦法及73所學校認可名冊迄今仍舊有效。就法律面向而言,法規應於法規所定之施行日或授權命令特定之施行日,即產生法規效力,教育部對於人民依法申請赴大陸就學期的報備存證信函,卻未客觀實質審查,而主觀逕行退回,明顯有違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以及違反「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10條之規定,教育部藉詞推拖,違法事實明確,這也就是高等法院判決:「鄭旭智遭行政院駁回之訴願決定及向教育部申請學歷採認遭拒之原處分均予撤銷,且被告(教育部)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受理原告(鄭旭智)大陸學歷檢覈採認」之重要依據。因此,現行法令是足以辦理大陸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備註: 87年3月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略為:「教育部於86年10月22日遽然一次公告73所大陸高等學校認可名單,未採行漸進方式,且未事前正式知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兩部會間之協調顯然不足。又對於『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布前,已赴大陸就學者,進行追溯性救濟,易產生負面影響。」核其「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73所學校認可名冊之公告均屬有效。
二、行政院、陸委會及教育部對於大陸學歷泛政治化,拒絕國人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劃地自限、累積民怨,造成日後大陸學歷採認作業涉及是否溯及既往之難題:
「大陸學歷檢覈」係指大陸地區學歷之審查,而「大陸學歷之採認」係指經審查後就大陸地區學歷與台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係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定居資格者及台灣地區人民所設計,而且考量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有無經教育部認可,及認可學校內所取得之醫學、牙醫學、中醫學專科之學歷,而有直接予以檢覈採認及學歷甄試以二次為限的區別。政府部門受理大陸地區學歷採認的行政作為,僅為判斷是否核發申請者「相當學力畢業資格證明書」為準據,惟行政院、陸委會及教育部以政治化的方式處理,首先,教育部認為開放採認大陸學歷問題,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而大陸2千多所大專校院,不是每一間學校都可以採認,估計初期將先開放採認重點學校,不過開放時機仍須在國家架構下研商,非教育部單獨能夠決定。而陸委會方面則認為,大陸學歷採認不僅是教育層面問題,而應從整體大陸政策考量,回歸兩岸關係條例之法律架構,就國家安全及民眾需求等重大因素審慎評估。故政府劃地自設、裹足不前、累積民怨,日後將面臨大陸學歷採認是否溯及既往之難題。
備註:教育部基本主張是:(1)政府對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尚未採認,故不鼓勵國人赴大陸讀大學;(2)輔導設立大陸台商學校,鼓勵大陸台商高中以下子女就讀台商子地學校,以利返國銜接就學;(3)鼓勵大陸福建沿海台商子女至金門就讀,就讀範圍則可由國小至大學階段;(4)認可學校的學術專業水準、入學資格、入學方式、修業期限、課程內容等相關學制,必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且須考量課程內容沒有涉及共產主義意識形態;(5)配合國家人力市場供需,對於少數供不應求之科技類人才優先考慮開放;(6)必須考量對國內高等教育的衝擊,包括影響大學招生的來源及所招學生的素質等。
三、教育部86年10月22日廢止大陸學歷審核的舊辦法,同時公布施行學歷檢覈的新辦法後,遲未延議後續作業要點,造成前後有天壤之別的差別待遇,明顯行政怠失:
依據86年10月22日廢止「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第8條明文規定,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之學歷檢覈方式,惟「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於上揭辦法廢止之同日公布施行,且公告73所大陸高等學校認可名單在案,雖經行政院86年11月13日行政院第2553次會議,蕭院長提示:「教育部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訂定「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經陸委會審議通過,報院核定後,該部於日前連同擬予採認學歷的大陸大學名單一併公布。大陸學歷採認不僅是教育層面的問題,而應從整個大陸政策來看。希望教育部審慎研議後續的作業要點,送請陸委會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到結論後,再提報院會。」惟教育部歷經八年多後,行政單位仍以尚未研議完成認可名冊為由,而不予受理學歷採認。又對於大陸學歷之檢覈及採認制度中,對於73所大陸高等學校認可名單外之學歷採認及醫學、牙醫學、中醫學之學位學歷,應辦理學歷甄試,惟教育部遲未延議後續作業要點,明顯行政怠失。
四、學歷認證之差別待遇,違反人權與平等原則:
有關人民之外籍配偶取得定居權後,其學歷採認係依「國外學歷查證作業要點」辦理,而大陸配偶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後,其學歷認證雖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但因教育部迄今仍未辦理高等學校與機構之學歷認證,僅由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規定辦理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之學歷採認,大陸有些高等學校學術研究水準獲國際肯定,本質上與其他受認證之國外學校差異不大,若不予認證,將會影響就業權益,無法進修研究所以上之學位,且無法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明顯損害平等、工作、應考試等基本權利,而有不如外籍配偶之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非人性化」與憲法之抵觸之其他實例:
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大陸人士來台定居並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後未滿十年不得服務公職之規範,明顯抵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規定,現行就有這樣的案例出現。該名大陸人士來台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後,未滿十年而通過公務員初等考試,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然政府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由,不讓其服公職,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該案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當事人服公職顯與憲法有所抵觸,目前暫時停止審議,並申請釋憲。迄今已過近3年,大法官還未釋憲。這樣的案例反映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非人性化」與「違反憲法體制」。
賴士葆認為,根據大陸官方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預期到2008年,外國留學生的人數將達12萬人,而依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台灣學生赴大陸留學的學生人數亦有近2萬人,且報考與錄取人數連年增加。這些資料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大學在全球高等教育市場上,吸引力正逐步提升,亦普遍獲得認同,政府不應再劃地自限,受政治與意識型態擺弄人民學習機會之選擇權。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請政府依法行事,追溯採認大陸學歷,並儘速檢討與重新訂定採認學校名單:在符合學生需求及國家安全的考量下,作通盤而細部地規劃,針對特定重點大學與科系,採取有選擇的、逐步的、階段性的開放,從大陸所公布的重點大學優先承認,再逐步擴及一般性的大學,即可顧及台生就學、就業的公平,又可以減少對國內大學的衝擊。在這種情況之下,有關大陸學歷的採認應是儘可能簡化,教育部應與相關單位針對採認對象、採認學校、名冊、時間點、學歷類別、檢覈程序與方式等重新檢討修正,儘快公告各項學歷甄試「辦理方式」、以及高等學校與機構之「認可名冊」等,以供國人選擇到大陸就學之參考。但在重新公布檢討後之採認學校名冊前,得以81年9月18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所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與公布之73所大學名冊為依據,經其正式招生管道考試及格,並由各該校錄取者,取得大陸地區學歷者為限,一律開放認證資格,儘速從寬予以認定,追溯採認大陸學歷,以保障合法在台居留人士升學或就業的權益,以示無差別之待遇。
二、避免意識型態,尊重學生選擇權,由產官學研共同組成學位認證專責單位,保障學術品質:為因應兩岸及國際全球化局勢之發展,與尊重學生受教權與學習機會的選擇權,政府應儘速規劃設立由產、官、學、研共同組成的學位認證之專責單位,以保障學術品質,其成員包括:教育部、內政部、陸委會、大專院校、企業與研究單位專業人士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大陸學歷檢覈、審查,交由該小組進行評鑑、提供參考意見,以避免政府過度以意識型態阻礙兩岸學歷的相互採認。
三、開放陸生來台:政府不應以鎖國的手段來限制兩岸大學交流,反而應有自信地開放承認大陸學歷,並進一步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就讀大學或研究所。如此,不僅可以保障數萬名赴大陸唸書學生的權益,亦可透過自由開放的市場機制,提高我國大學的競爭力。另外,從香港的經驗來看,開放陸生來台就讀也將有助於平衡我國高等教市場供過於求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