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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發會違法投資高鐵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07

依據95.1.27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文(94年度法字第159號)指出:

1.航發會董事會議非由其合法之召集人所召開,故召集程序違反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第1項。

2.航發會董事會召開之開會通知及議程並無於十日前送達各董事,故違反捐助章程第15條之規定。

3.裁定:法院認為,航發會董事會議之召開程序違反法令、章程等之重大瑕疵,裁定聲請人(林陵三)向法院求為變更航發會捐助章程之主張,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4.主張:

(1)限期一個月向高鐵追討回45億元:如果航發會章程修訂遭法院駁回,等於是章程變更未果,航發會組織章程仍舊以原來章程為主,也就是說依法航發會不得從事航空事業以外的投資,因此,去年十月三日撥款資助高鐵45億元是違法的,故行政院必須盡快於一個月內向高鐵追討回45億元。

(2)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前行政院謝院長、前林陵三部長,以及航發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