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內政部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份證作業期間為自94年12月21日起迄95年12月31日,然實施以來,確有許多不便的情況頻頻出現,尤其是對於重度身心障礙者來說,極為困擾。根據內政部統計,94年底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口達93萬8千人,重度障礙者17萬6,891人,極重度障礙者10萬4,266人,這些都是經醫學鑑定為嚴重缺乏甚至為無行為能力者,他們又要如何來換發身份證呢?有鑑於此,賴士葆特於今日召開記者會,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與社福團體前來說分明。針對目前換發身份證之情況,賴士葆作如下表示:
1.執行3個月,新身份證發證率為18.88%,而重度身心障礙者只有0.45%:截至95年3月10日,全國應發新證人數為1,840萬1,720人,已換發新證人數為347萬3,740人,發證率為18.88%,待換發新證人數為1,492萬7,980人;而目前全國植物人總人數有4,364人,而植物人已換發新證人數卻僅有102人,發證率僅2.34%,值得注意的是,這102位是原本就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故可以直接幫植物人代領身份證,而對於還未取得法定代理人資格的植物人家屬(4,262植物人),現行便無法代其領證;此外,還有失智症的極重度與重度患者,因其記憶力極度喪失、語言能力瓦解、判斷力喪失、大小便失禁、自我照顧能力完全喪失、需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這些人要領取新的身份證所碰到的問題與植物人一樣,而目前全國失智症者總計有18,228人,而失智症的發證率更是0,迄今仍未發出任何一張新的身份證,顯見政府對於這些重度身心障礙者如植物人、失智症者之發證率嚴重偏低,不及一般民眾發證率的1%,僅為0.45%。(參考附件一)
2.現行法令規範欠缺彈性:植物人雖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然依據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以及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即若要證明為法定之無行為能力人並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就必須聲請「禁治產宣告」來加以證明。再者,依據行政院秘書長94年11月23日院臺治字第0940053126號函:「當事人如無意識,應屬無行為能力人,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新證。發證人員應核對人貌無訛後,始發給新證。」當事人屬昏迷、植物人及心神喪失之無行為能力人,其申請換發新證及領取新證應依上開函示意旨,由其法定代理人辦理,戶政事務所查對當事人身份及人貌後,由其法定代理人領取新證。換句話說,所謂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由聲請禁治產程序經法院裁定,才得以代領身份證,故如果未具植物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者,即便是親屬,亦不得予以代領之。(參考附件四)
3.植物人換證成本高人一等:
(1)「時間成本」是一般人的7.5倍
目前一般人換發身份證多由地區里長協助,從資料準備(照片、就身份證影本)到領證平均的時間為20天。可是,植物人的時間成本更高,其作業流程依序為準備資料(填寫書狀、檢附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資料、就醫記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法院、經法院受案與分案、法官發文給當事人前往法院認可之特定醫院進行鑑定(需1個月)、法院依據醫院鑑定報告予以裁定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送交相關資料給所屬之戶政事務所,經戶政事務所發證所需的時間平均要150天,為一般人的7.5倍。(參考附件一、二)
(2)「耗費成本」約為一般人的80至86倍:
受到禁治產之作業流程規定致使植物人換發身份證的耗費成本遠高於一般人,是一般人的70至80倍。一般人的換發成本平均每人為250至350元,可是,植物人就必須支付法院指定醫院的鑑定費用12,000元(一般中大型醫院),如依個案所需精密複雜鑑定,則醫院鑑定費用將高達20,000元,而植物人赴醫鑑定需賴以救護車載送,來回往返平均約需4,000至6,200元,即便請醫生至照護現場鑑定亦需支付醫生外診費用,此外,還要支付法院裁判費用1,000元與家人陪同辦理所必須犧牲工作時間…等。因此,整套程序走完,植物人換發身份證平均每人需耗資19,850至30,150元,是一般人的80至86倍。(參考附件一)
4.行政效率與效益不彰-4個月來無任何具體改善措施、到府服務無實質效益:
內政部提出「到府服務」的措施,可是,受限於現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戶政單位仍舊不能予以核發;後來,從籌劃到執行近4個月來,內政部已開過2次檢討會議皆未能對於這些無行為能力人申請換發新證予以簡化相關程序規定作出具體改善之結論,以致於目前這些無行為能力人之家屬與照護機構對於其換發國民身份證倍感困擾與嚴重不便。(參考附件三)
賴士葆另指出目前社福團體協助植物人換發身份證目前遭遇到的困難有「照相」和「身分證領取、保管」,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三方單位之作業整合-設立特定窗口、簡化行政程序:如果透過修法緩不濟急,這只是「換發」新式身份證而「非核發」身份證,建議內政部、法務部與司法院三方單位協調與整合,設立特定窗口,由內政部先行針對特殊、重度身心障礙者作一分類(有親屬與失親的),如果是失親的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法務部指派專門檢察官主動加以瞭解,並彙整其相關資料統一送到各地方所屬之法院,向法院聲請時,能放寬審議條件、簡化行政程序,以加速審議。而內政部於今天(95年3月17日)邀集司法院、行政院秘書處、人事行政局、退輔會、衛生署、法務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召開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相關事宜第三次檢討會議」,政府必須在今天的會議針對重度身心障礙者換發身份證之程序做出具體的改善結論,不要造成這些弱勢的重度身心障礙者因單純的換發身份證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與嚴重的不便。
2.政府應補助低收入的重度身心障礙者聲請禁治產、換發身份證所需之費用:由於聲請禁治產與換發身份證所需之相關費用需1至2萬餘元不等,對低收入家庭來說,算是不小的開支,因此,政府應針對低收入的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家庭因換發身份證所需之費用予以補助,不要造成這些家庭的額外負擔。
3.修法:本人將修改民法與行政程序法,放寬對禁治產聲請與無行政程序能力者之條件與認定,如針對無行為能力人,法院可依相關條件判決給最適合的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或針對某些失親的無行為能力者,可由社福照護團體代為聲請法定代理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