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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將國務機要費泛機密化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05

總統府之國務機要費用的支用疑雲已延燒數日,審計部五天來的查帳業已完成,正待結果公諸於眾之際,審計部卻應和總統府宣稱國務機要費用為機密之說法,對於相關支用與審查結果不予公佈,這樣的結果論顯已為備受爭議的國務機要費用之審議結果刻意築立一道防火牆,莫不啟人有虛應故事之疑竇。在當政者與審計機關企以粉飾太平的心態與手腕聯手埋葬審查結果,本人以為大眾應有必要好好省視國務機要費用之機密與監核之適法性與合理性。

首先,對於國務機要費用為機密預算之官方說法,有違預、決算編製與審核常理。原因在於依據真正所謂的「機密預算」審議、執行與決算審核,必須要在預算審議前,先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緊接著依據立法院機密預算審議之相關作業規範,採以秘密會議審議預、決算。但是,國務機要費用的預算編製報告與決算審核報告,及其審議過程向來都是公開,總統府卻逕自宣稱其預算執行過程為機密,這在預、決算審議常理是史無前例的,若總統府與審計單位仍舊堅持國務機要費用為機密一說,顯然違反預算編製、執行與審核之一致性原則。

其次,總統府以國務機要費涉及國家安全與利益為由,必須列為機密預算。若以最易涉及機密的外交來看,駐外大使館館長本身的特別費通常會支用於外國總統或親友送禮餽贈、婚喪喜慶、宴客..等公關交際,這些因應外交禮儀之必要性與正當性支出,均係以公開而非機密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總統之國務機要費性質形同於部會首長之特別費,既未支用於援外計畫,亦未支用於軍事採購,又何來機密可言?再加上舉凡現行所有相關法令,除對於國防外交、人事派令公布前、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國家公開考試、政府實施監督與取締、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政府資訊始得限制公開外,均未明列國務機要費屬於國家機密之規範,故機密一說根本於法無據。

此外,從會計稽核權來看,總統府會計長曾於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時,隱約地道出對於國務機要費之稽核有無力感之意,然觀諸各部會之會計長均有監督稽核權,在會計稽核原理上,只要是單據就有稽核權,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逐級簽核,故每張原始憑證絕對可以追查出用途,若對於首長特別費之檢具有不合理、不合法之支用情況,就得予以剔除與退回;而且,即便是機密預算,亦有其執行面與財務面之監督稽核,分有「事前審核」如審查請款相關文件,「執行過程審核」如實地勘查、切實審查各承辦單位之支用用途與額度,以及「事後複核」如審查憑證取得是否符合相關要點規定,再行辦理撥款暨核銷等作業。倘若總統府會計長果真對於國務機要費支用置喙有礙,此舉不是總統府會計長有失其職責,就是總統府干預會計稽核權,違反會計法規。

因此,筆者對於眾議紛論的國務機要費之審核,提出兩點主張。第一,政府預算執行之最終財務責任審定權在審計部,然監察院有受立法院監督之義務,審計部實有必要針對審議結果予以公布,若審計部仍舊執意不行,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遂得行使其職權,前往總統府與審計部查閱各項資料,以平眾議;第二,檢討立法委員行使調閱權之規範,讓立法委員調閱權得於休會期間繼續行使之,以免政府機關利用立法院休會期間有預算執行或法案偷渡之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