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捷運BOT根本不是真正的BOT模式:「高雄捷運紅橘線建設計畫-推動BOT案」建設總經費為1813.79億元,包括政府投資1047.7億元、政府辦理事項(土地徵收)461.19億元,合計1508.89億元,其中,中央出資1192.02億元(79%)、地方出資220.01億元(21%-高雄市政府19%、高雄縣政府2%);而民間僅出資304.9億元,其中,高雄市政府融資保證204.9億元(11.16%)、高雄捷運公司100億元(資本額100億元-高雄市政府出資51.8億元、民間出資48億元),換句話說,民間實際僅出資252.9億元,其中還有204.9億元是透過高雄市政府融資保證,民間資金只佔13%(含政府融資保證)並不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公共建設非自償部分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其方式如下:一 由主辦機關興建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二 併由民間機構興建,經主辦機關勘驗合格並支付投資價款取得產權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二款支付之投資價款額度,不得高於民間投資興建額度,並應於投資契約中明定各項工程價款、政府投資額度、工程品質之監督及驗收。」,也就是政府投資額度不得高於民間投資額度之規定。
二、截至95年度止,中央政府已舉債673億元支應高雄捷運BOT:在中央政府以BOT合約書明訂出資1192.02億元,自89年起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而89-92年期間,均以公務預算方式編列,可是後續受到其他預算支應排擠,自去年93年度起即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93年度已編列210億元、94年度已編列295.9億元、95年度亦編列168.04億元,合計這三年政府舉債673.94億元支應高雄捷運BOT,後續還有96年、97年之特別預算待編。
三、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高雄BOT案,工程發包爭議大:高雄BOT有關民間出資部分,其發包得由民間自行發包,毋須受政府採購法限制,而政府出資部分,理當應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可是,由於該BOT案乃是在於88年2月公布,當年度之BOT案僅受到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政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民間機構建設交通建設之非自償部份,其方式由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之一部,經主管機關勘驗合格並支付投資價款取得產權後,交由民間機構經營或使用。」,以及大眾捷運法等規範,也就是該BOT案直接交由民間機構去作,再經行政院工程會於當時的解釋,得不須受到政府採購法規範,因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89年2月才公布,高雄捷運BOT案可以不適用,相對地,工程發包爭議極大。
四、地方補助款毫無監督,中央只管預算、工程執行率之督導,未能有實質監督之權:由於高雄捷運BOT案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中央政府以地方補助款方式將1192的錢逐年補助給地方,雖然有督導會報機制,但卻只管預算、工程執行率,對於發包工程之執行細節卻只能尊重主管機關,就連調閱相關資料,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可以不予提供,可惜地是,現行並無相關法令得以約束,就像錢丟入水裡至少還有一聲噗通,可是高雄捷運政府出資的1200億元卻無是有去無回,亦無法聞問,經費浪費極為嚴重。
五、檢調單位偵辦慢如牛車:由於國內入出境管理局記有出入境相關資料,只有檢調單位得以查詢,可是,事發迄今近二週,入出境管理局的內部人士私下表示均無任何檢調單位人士前來查詢,而泰國方面早已有台灣官方人士介入之資料,為何國內的檢調單位沒有結果,亦沒有積極偵辦之動作。
六、地方配合款遭刪除使得高雄捷運從公共政策轉為BOT案:由於83年經由行政院通過此案後,高雄市政府於85、86年以特別預算編列地方配合款,推動高雄捷運興建工程,可是,卻遭議會刪除,只好改成BOT案。
七、原訂95年完工,將延至96年:根據交通部資料,目前該計畫截至94年7月底實際進度為63.48%,然原訂明年完工確定無法達成,將延至96年完工。
賴士葆建議:
一、要求高雄市政府公布高雄捷運工程發包明細資料,讓大眾檢視該工程是否有圖利特定集團與股東之嫌,以昭公信。
二、要求檢方儘速徹查本案關係人,限制該等關係人限制出境,請檢調單位要求陳敏賢三天內回國接受調查,並於一週內向立法院進行檢調專案報告。
三、敬請王院長於立法院成立「高雄捷運泰勞暴動事件真相調閱委員會」,並召開朝野協商以釐清事情真相,還台灣社會尊嚴及責任政治的基本負責態度。
四、本人擬修法,建立中央對地方補助款監督與管控機制,針對中央補助地方款項,在尊重地方自治下,中央仍得有共同監督與管控之權責,以維護地方補助款支用之公義。
五、要求政府邀請泰國官方代表來台與高雄捷運代表當面對質,以釐清事情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