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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的商人、不負責任的政府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5/06/30

台鐵局於民國92年3月依法透過工程招標「嘉義電力段二水-林鳳營電車線設備鐵件構架油漆工程」案,由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得標承攬,而該公司卻違法轉包三龍油漆工程行承作。剛滿20歲的受害人黃先生於92年11月4日施工,因施工路段(林內站)疏漏無予以斷電,而被2萬5千瓦的高壓電吸過去,在爆炸起火後全身著火落地,3至4度灼傷在幾經10次以上的醫療救治,總算挽回性命,可是,卻被無情地宣告傷殘一生。受害人出身於單親家庭,母親僅靠賣麵線之微薄收入維持生計,黃先生為幫母親分擔家計,特休學工作,豈料竟發生如此令人遺憾事故,單親母親更因此花費了約50萬元的醫療費用,面對鉅大的經濟壓力,以及現在領有殘障手冊的黃先生身心嚴重受創,迄今仍舊無法抹滅心中陰影,坦然面對人群,政府與民間相關單位卻置之不理,賴士葆接獲陳情並協調無果後,特帶領受害人及其家屬召開記者會,加以斥責與追訴。

針對此一意外事件,賴士葆表示:

1.受害人無勞保,無法獲領職災保險給付: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凡雇用5人以上的企業必須為員工強制投保,可是,雇用受害人的三龍油漆工程行與轉包工程廠商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均未為受害人投保勞保,故受害人無法領取職災保險給付。

2.職災補償緩不濟急:依據職災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災補償必須依據勞保條例,如果受害人要獲得職災補償,必須在其治療終止一年後依據診斷書提出求償,可是,受害人必須經由不斷植皮、開刀、復健,耗時甚鉅,離其治療終止尚有一段漫長的時間,而以現行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只能對其醫療與薪資進行補償,而無法領取傷殘補償,可是,三龍油漆工程行與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卻避不見面,就連勞保局的人都找不到,求償無門。

3.單親母親奔走,向立委陳情還遭廠商恐嚇:受害人母親為幫兒子討公道,四處奔走,遭受冷言冷語,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特向立委賴士葆陳情,豈料台鐵局竟通知民泰塗料有限公司,逕而恐嚇這位受害人母親,令這位單親媽媽與受害人內心面臨極度恐懼。

4.工程轉包,明顯違法:民泰塗料有限公司以299萬9,639元於92年3月得標承攬台鐵局之「嘉義電力段二水-林鳳營電車線設備鐵件構架油漆工程」後,即將該工程之彰化二水至台南林鳳營路段油漆工程,乃是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反而轉給其他廠商-即三龍油漆工程行代為履行,此舉乃是轉包行為,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

賴士葆進一步表示台鐵有明顯疏失之責:

1.台鐵明知轉包工程違法卻未對承包商(民泰公司)進行處分,恐有瀆職之嫌:為避免廠商變相之借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卻將得標計畫轉包給三龍油漆工程行,民泰塗料有限公司明顯違法,即便台鐵局平日因施工斷電所需一定要到現場勘查監督工程,現場施工人員亦堅稱台鐵局知悉此事,然而,台鐵局不但沒有依據政府採購法,就違法轉包情事暫停計價,利用行政主管籌碼,逼使廠商就範更正,追究處罰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停權一年,三龍油漆工程行連帶受罰之責等,反而仍舊以「不知情」為由,推諉卸責,台鐵局顯有瀆職之嫌。

2.事故發生一年半以來,台鐵局不聞不問,企圖給予1萬元慰問金了事:從92年11月事發以來,台鐵局雖知道意外事故發生,卻從未前往慰問受害人黃先生及其家屬,直到賴士葆於今年5月受理黃先生陳情案後,隨即於當月召開協調會,台鐵局才出面作一解釋,並打算給予1萬元了企圖了事,受害家屬怒氣難消拒絕接受,事隔1.7年,政府明知意外事故發生,卻不聞不問,簡直是罔顧人命。

3.受害人未獲廠商投保勞保與意外險,台鐵局有行政查核疏失之責:由於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對該工程僅投保重大工程責任險,也就是對該工程本身萬一發生重大不可抗拒之災害事件天災時,該公司能獲得保險理賠,而該保單上並無三龍油漆工程行與黃先生之名,無法給付於受害人,除非台鐵局與民泰塗料有限公司出面;再加上,依據一般工程案,承攬政府機關工程之得標廠商必須為其員工甚至是第三人投保(勞保與意外險),而委託機關對此也有行政查核責任,可是,民泰塗料有限公司不僅未針對該工程施工人員進行相關投保外,台鐵局亦未加以查核糾正,台鐵局顯有明確行政疏失。

4.台鐵前科累累,近五年總共發生13件重大職災事件:自民國89年迄今,台鐵局因工程施工案所發生之重大職災件數總計有13件,若以重大職災賠償金額平均每件約計340萬元計算,台鐵因故要賠償職災金額就高達4420萬元。

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幾點主張:

1.請檢調單位立即著手調查相關行政官員瀆職之責:依據行政法、公務人員懲戒法等相關法令,請檢調單位立即著手進行調查相關行政官員(交通部、台鐵局)是否涉嫌瀆職。

2.請勞委會儘速介入加以調查、鑑定:依據勞動檢查法,以勞工申訴方式,訴請勞委會介入調查雇用關係,並加以鑑定,以協助受害人爭取其應有之權益。

3.要求政府定期公布各級機關查核公共工程採購與執行違法情形,以及要求改善績效:現行雖有多數法令分別對於政府公共工程加以規範,可是守法執行力卻明顯不足,因此,政府上級機關應定期公布各級機關對於其所屬之公共工程採購招標與執行之違法,並要求改善之績效,強化政府善盡監督之責,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