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退休金改革方案,所引發的公憤,就連行政體系的官員都不諱言這是一項「不公不義」的改革方案。
首先,這項改革方案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十八%改革方案。從頭到尾,令人非議的這項改革方案只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認為公保養老給付十八%優惠存款利息是重要原因之一,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的「額度」予以調整,顧名思義就是從量控制,而非就「利率」基本面檢討退休所得合理化之問題,就連長期職司考試院內部之相關法務人員,都認為這根本就不是外界所謂真正的十八%改革方案,毫無公義可言。
其次,考試院逕自推動本項改革方案,顯有規避立院監督與違法之嫌。攸關全國20萬人以上之權益如此輕率施行,根據大法官民國七十三年解釋文(釋字第187號):「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然而,考試院改革方案所依據的乃是「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這項要點未及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法規(含行政命令)位階,故考試院銓敘部毋須赴立法院報告與待審議通過,亦毋須與涉及對象之代表進行協商,即可我行我素拍板實施。更何況這項改革方案,相關部會如教育部等均未達成共識,尚在尋求協商之中,可見,改革方案通過之程序粗糙程度有多大。
再者,從信賴保護角度觀之,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589號)提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這次改革方案之推動完全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加上政府右手發放老農津貼、左手揮砍退休所得,道道地地只是為選舉之故挑起階級矛盾與階級鬥爭而已。
十八%改革方案另一項爭議乃是違反「比例原則」,其作法主要是將教師與公務員退休薪資所得納入行政主管加給,而且只計算最後一年的所得,這種作法會造成第一線的教師與公務人員受創最重,例如退休前已卸任之主管職之教師與公務人員,其在擔任組長、主任時期貢獻將被否定,也會使得教師與公務人員為免於退休金被砍刪的命運,在退休前夕都得要搶著當行政主管,各種加給只計算退休前最後一年薪資所得無疑是違反「比例原則」,明顯是「厚高官、瘦小吏」,難以滿足公義之實。
追根究底,在年底選舉前,政府對於十八%改革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無疑是企圖拉抬低迷之選情。由於十八%所涉及的法規,均授予行政命令以下之行政決策,極易淪為行政裁量獨斷操弄,實有必要將此等相關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迫使政府對重大政策之決議必須透過立法行政程序始得施行,方得保障大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