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求稅制公平之意識高漲,改善台灣所得差距,陳總統公開呼籲落實稅改。可是,原本眾所期待能夠彰顯公平正義的最低稅負稅制,行政高層已被企業說服將稅率訂為7.5%,在無其他配套稅改方案併同進行,最低稅負制似已失去當初推動之意義,適用對象僅有6千人的稅改實在口惠實不至,絲毫看不出政府進行稅改的決心和魄力。
首先,稅改本是良藥苦口,企業對此一直頗有微詞,甚至搬出『搞均貧』之說不斷地透過各種有力管道與財政部討價還價。以國外經驗來看,如美國、韓國及加拿大,均有類似因減免項目繁多、且多適用於高所得者,造成稅基侵蝕及租稅不公平之現象,於是,美國、韓國及加拿大爰採行最低稅負制度(AMT),使適用租稅優惠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應繳納最低稅負,以美國來說,其公司所應繳之最低稅負稅率為二級式20%、25%,而個人二級式則為26%、28%,在其維護租稅公平之際,並無因此而影響企業投資與經濟成長,更何況美國現行實施的稅率均高於目前行政高層規劃的稅率方案,政府若屈從於企業挾經濟發展之論而軟化國家稅制改革的之推動,顯悖於社會對稅制改革的殷切期待。
其次,財政部在提出最低稅負稅率時,一直從20%,陸續調降為7.5%,不僅企業與政府在拔河,就連政府財經部門間都存有異見,如果要維持最低稅負功能,稅率不應低於10%,否則再加上即將推出一連串的企業優惠稅制方案,這比不實施還要糟糕,甚至有部分協助政府擬定稅改方案的專業人士無奈地表示,從這次最低稅負研議來看,若要真正推動稅改只能靠「體制外」力量,此說正反映出體制內改革的無能與無力。
過去十年,因而產生之租稅優惠總計高達3928億元,再加上政府對所謂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過度關愛,不僅享有功能別獎勵外,還享有更高人一等的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以致雀屏中選的企業,其有效稅率甚至不到1%,比較民眾分文稅都逃不掉的情況,豈能不有質疑不公之聲。
更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少繳些稅,許多企業透過管道紛紛走避海外避稅,甚至是於海外所賺之所得根本就不匯回來,企業在國內、海外都可享有絕大的租稅優惠,試問百姓心中又作何感想。然而,海外所得課稅並未納入最低稅負制方案中,換句話說,企業仍舊可以將資產、所得外移,政府也還是沒輒。
我國長期以來,基於經濟、社會發展之考量,傾向採行租稅減免方式以達特定目的,實施結果,租稅減免範圍不斷擴大,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特定產業或個人之現象,嚴重破壞租稅之公平。因此,筆者以為,最低稅負制的推動絕對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甚至建議政府,應將課稅體由屬地主義改為屬地兼屬人主義,並將相關產業租稅減免一併檢討修訂,方符公平正義。推動稅制改革是一條漫長艱辛之路,領導人的誓言與國家行政機制必須同步齊走,而非虛應故事,唯有如此,台灣貧富差距才有縮小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