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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爭功諉過,不如省思提升公共建設使用效益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5/09/07

中央與地方政府列管歷年來已興建完竣之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中,經審計機關就地稽察結果,發現有多數空間閒置、工程品質不良影響使用、使用頻率低或不符預期、實際用途或使用能量與原計畫有悖、投資報酬率欠佳、經營績效不佳或呈持續虧損狀況等建設計有4千億餘元。

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的公共建設閒置與經營效益不佳之情事發生,主要乃在於缺乏完整的先期計畫效益評估,甚至為了選舉或為求取浮誇的政績恣意推行後的結果,再加上現行法令(政府採購法)規定偏重於個案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尚乏計畫整體目標達成度之考量,主管機關只管控預算執行率,對於公共建設使用效益尚無相對有效管理的機制及績效評核指標,以致於對於重大建設計畫完成後,往往會產生與原核定計畫目標、使用目的、預期績效指標及效益等之差異。

遺憾的是,筆者自披露中央與地方迄今已完工而閒置或營運效益不佳之公共建設以來,被點名之機關紛紛予以回應,而回應的重點都是有志一同,均為非其執政時期所造成等推諉說辭,以欲蓋彌彰,顯得很沒有為官應有之擔當。施政是延續的,無論前任做得好不好,現任都得概括承受,尤其是爛攤子,須集思廣益在最短時間內讓它起死回生,坐視不管或改善效果不彰,對施政者來說,都是罔顧人民的託付,理當自省與檢討。

重大公共建設工期長、經費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闊,再加上相關資訊缺乏公開性,透明化程度不佳,往往衍生出工程弊端與人謀不臧等情事。工程建設經費來自於一般預算與特別預算,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筆者站在專業立場將現行公共建設運用情況作一公布,無疑是希望透過全民監督力量,力促政府能夠有更積極性的施政作為。

為提升現行公共建設使用效益,筆者以為各政府應可推動活化計畫,多少可以為政府增加收入,減輕百姓負擔。長期來看,筆者將提出修訂政府採購法第111條,規定政府列管之公共建設總興建金額於3億元以上,必須進行先期計畫效益評估、並明列追蹤與管制與考核措施,以建立連貫先期作業規劃、審查、執行及使用營運管理之完整管考機制,加強監督考核,提升政府公共建設投資效益。

此外,由於現行公共工程均多以最有利標模式為主,原希望以此招標模式提升工程品質效益,不過,執行以來,並非能夠完全有助於提升工程品質效益,最有利標比最低標的決標標底高出21%,亦即興建經費高出2成,而每年平均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工程經費近600億元,故筆者主張將工程建設之最有利標改採以最低標模式,每年將可省下100億餘元之工程經費,現在行政院極力推動的8年800億元的治水工程經費便有所著落。

只要有助於提升人民生活品質與經濟發展之公共建設,相信全民一定會支持的,可是,國家寶貴資源若都在堂皇公共建設刺激景氣發展口號下被浪費,面對辛辛苦苦納稅的小老百姓們,請問政府要如何給他們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