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的連胡會效應已為「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成功地塑造出一個良好的兩岸關係氛圍,縱然褒貶不一,尤其是立場對立的朝野黨派極不認同,卻都難以抹滅兩岸關係必須正面向前走的急迫性與必要性。連胡會的跨出至少知道大陸願意正面回應,讓台灣人民知道自己可以有新的選擇,接下來的路正考驗著行政團隊的智慧與執行力。
涉及到兩岸經貿互動層面,有人提及是否接受中共與港澳所簽的兩岸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在國內掀起極大話題,執政團隊認為台灣與大陸簽訂CEPA,無疑是把台灣矮化成中國特別行政區、第二個港澳,並強調大陸與台灣要簽定的,應該是國對國FTA,而非CEPA。
根據歐洲商會公布今年第一季觀察台灣遵守WTO義務進展報告指出,台灣因國家安全與對國內產業潛在危害等考量,源自大陸的貨品有高達2400多項被禁止進口,這些產品若從其他WTO會員國進口都沒有被禁止,這意涵著兩岸關係近來有開倒車趨勢,如果台灣希望成為亞洲區域中心,就不能自絕於正常經貿關係,尤其是中國大陸這個亞洲最大的市場之外,如果台灣進口大陸貨品的限制若不加以改善,且兩岸關係未能有進一步與緊密的開展,對台灣競爭力的影響會越來越嚴重;其次,就CEPA的內涵來看,以港澳模式為例,其重要內涵有三,包括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以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而這樣的緊密協議,確實有助於提升香港的經濟效益,截至去年底,CEPA對香港物流、分銷、陸路客運、廣告、旅遊及電訊六大行業的在大陸額外投資達到20億港元,香港的出口貿易價值也增加了15億港元。姑且不論其簽署模式與前提為何,單就簽署內容相信政府應該不會反對簽訂意義的重要性。
CEPA簽訂的重要關卡主要乃是CEPA已被港澳化,而將CEPA僅限於一國兩制,由政府中央對地方政府施惠的框架下,而難以有進一步作為。其實,CEPA簽訂模式可以倣照兩岸航權談判的香港模式,由兩岸具有公權力的機構、或獲有公權力機構授權的民間組織代表雙方政府,在香港或其他第三地簽訂「類似CEPA」的協定,譬如可倣傚紐西蘭與澳洲簽訂的「更緊密經貿關係」 (CER)、或紐西蘭與新加坡簽訂的「更緊密經貿夥伴」 (CEP) ,抑或是以另一詞義,在WTO之下建立正常經貿框架,以「兩岸自由貿易協議」、「BEPA」(B乃Better之意)之名替之,亦都是可以討論的方向。
事實上,在WTO章程中明訂,鼓勵會員國或會員體之間可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如紐、澳之間的CER與紐、新之間的CEP即如此,而台灣是以「Chinese Taipei」-即會員體之身份加入WTO,中共根本就不可能跟我們簽署FTA-即國對國模式,也因此,連戰提出共同市場與建立兩岸經貿論壇無疑乃介於CEPA與FTA之間的產物,而蕭前院長也提出過CEOF(兩岸經貿正常架構)的概念,都是反應出兩岸必須要盡快建立正常的經貿合作機制。
促進經貿的互利互惠,增進彼此交流,達成兩岸雙方正常的合作機制,已是刻不容緩,現階段最要緊的是,在大陸大開善意之門的同時,彼此可以積極尋找出雙方均可接受的正常,甚而緊密的經貿合作機制,如果執政當局還是一昧侷限於意識型態框架下來思考與決策兩岸關係,那絕非是台灣人民之福,望執政者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