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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槍擊案破案!?疑雲重重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5/03/07

震驚全國之「三一九槍擊案」於今〈七〉日宣布破案,犯罪嫌疑人是專案小組曾經公布過影像之黃衣禿頭男子陳義雄,而陳義雄卻早在案發後之九天後在高雄安平漁港溺斃,專案小組依據1.案發當時陳義雄在李昌鈺博士所認定之射擊區內,且在總統車隊經過後匆匆離去2.陳義雄確有購買唐守義所改造之槍械,而唐守義所改造之槍械確定與槍擊案之槍彈相同3.陳義雄在其遺書中坦承槍擊案係其所為等證據,乃在三一九槍擊案發生週年前夕宣布破案!

對於專案小組歷經長期間不眠不休地偵辦此案,並於三一九槍擊案發生週年前夕能查獲犯罪嫌疑人,筆者深感敬佩!然因本案並非一般刑事案件,而是牽扯到具有高度敏感性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為昭全國人民公信並杜不同陣營悠悠之口,故對於認定犯罪嫌疑人所應具備之證據更應較一般刑事案件嚴格,而非以對於本案重要待證事實無直接證明力之其他間接證據,率爾以之為認定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此將落人口實,而招致為破案而破案之譏!

是對於今日刑事警察局在記者會中所公布之據以為認定陳義雄為犯罪嫌疑人之證據,筆者僅表示以下幾點淺見:

一、 依專案小組所公布之錄影帶影像可知,當時在所謂「射擊區」內之民眾並不在少數,如僅憑陳義雄曾出現在「射擊區」內,即認其具有犯罪嫌疑?此恐無法說服大眾!

二、 依據改造槍械之唐守義集團供稱,渠等改造槍械之流向已無從查考,更何況據刑事警察局稱陳義雄之槍械已不知去向。易言之,檢警係依據何證據證明陳義雄確實有購買唐守義所改造之槍械?縱使有第三人之證詞,惟復因陳義雄所持有之槍械亦已遺失,如何證明陳義雄所持有之槍械即為涉及三一九槍擊案之槍械?在無科學實驗證明之前,所有之指訴恐均無法成為認定陳義雄即為三一九槍擊案被告之直接證據。

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本文之規定,被告之自白不能成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茲雖陳義雄之家屬供認曾聽聞陳義雄坦承犯罪或在陳義雄所遺留下來之遺書中有自述犯罪,惟姑不論陳義雄家屬所為之陳述俱屬於傳聞證據而無證明力,即或是陳義雄自行書寫之遺書〈其真實性如何,頗令人懷疑〉,至多亦屬於陳義雄之自白,無由據此即認定陳義雄即為被告。

綜合以上幾點意見,筆者認為刑事警察局今日宣布破案稍嫌武斷,全案仍有諸多疑點尚待釐清,諸如陳義雄之犯案動機為何?伊如何在滿布安全人員之現場開槍而不被發現?開槍時之姿勢為何?旁邊之群眾為何均未發現陳義雄之異狀?陳義雄所為罪不及死,為何要選擇自殺來結束一切?兇器目前何在等等諸多疑問,似不應在專案小組公布犯罪嫌疑人已死而隨之永沉大海,否則,專案小組以此稍嫌粗斷之片面證據即遽然宣布破案,不僅無法昭公信,更令人質疑專案小組公正性之立場,最後並無助於選後政黨和諧與不同陣營間互信基礎,實令人感到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