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公布法律加註意見」之後,陳總統又要推出另一憲政創舉。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宣稱,陳總統即將提出國安報告,並赴立法院報告。倘若如此,此舉將嚴重破壞「權責合一」的憲政體制,筆者以為萬萬不可。
首先,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乃是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賦予總統「統帥權」、「公布法令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宣布戒嚴權」、「赦免權」、「任免官員權」、「授與榮典權」、「發布緊急命令權」及「權限爭議處理權」;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且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換句話說,誰要對立法院負責,誰就必須要來立法院報告,憲法確無明文規定總統必須向立法院報告之責任與義務,總統毋須御駕親臨立法院,替行政院越俎代庖向立法院報告,陳總統如執意孤行,此舉將嚴重侵犯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
其次,就國安報告內容來看,其為二至四年政策規劃,層面擴及「財經、國防、兩岸、外交及國土保育等」。然而,涉及與國家安全有關方實為總統應負責,從國家安全定義來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而國安會組織法明定國安會僅是「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事項對總統提供意見的諮詢機關。前述條文既未衍生出總統前往立法院報告之責任,若又再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作一對照,國安報告內容遠已超過總統應掌之軍事、外交、兩岸關係等事務,明顯侵犯行政院院長職權。同時,總統國安報告也不禁令人疑竇於總統是否也要接受民意代表備詢?一國之尊都來了,將來這些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前來立法院報告與備詢的實質意義還在嗎?
再者,在民國八十七年期間,立法院曾欲邀請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前來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換句話說,三院院長前來立法院備詢並無憲政慣例,否則將違背五院必須相互尊重立場,既然五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如此,更何況是總統?
其實令人納悶的是,目前現在沒有發生任何重大緊急災難或事變,迫切需要大動作地前來立法院,論職權行使,與總統無關,論行政責任,與總統無關,論立法監督,亦無及於總統,請問總統您為何要來?政治目的明顯遠高於實質意義! 是否又在創造議題,為年底縣市長選舉拉台?
憲法乃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對於陳總統國安報告為恐免於口水之爭,本人提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大法官釋憲釋疑之,在大法官解釋結果出來前,誠籲總統尊民守法請以身作則之,千萬勿身先試法,不要淪為作秀木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