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致力完成兵役法部份條文三讀通過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7/03/07
歷時二年的兵役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終於在3月5日完成三讀。依據原來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因除役期限過長,除讓國內許多優秀青年寧願選擇遠赴海外,也不願受到不定期點召、徵集而阻礙個人發展外,同時,現行後備役列管人數過高,計達324萬餘人,徒增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於是,本人遂於94年4月提具兵役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本案之立法精神,係將役齡男子之除役年齡由四十歲修訂為三十五歲,以減少後備軍人列管人數。
幾經協商後,終於以本人的提案為通過精神,然因國防部與部份委員的力爭下,最後將本人提案所訂之除役年齡提高為三十六歲。
該法案三讀通過後,估計可使後備軍人列管人數減少超過40餘萬人,而目前現役官士兵約有24萬人,也會因此法案修正通過後而縮短除役年齡。此舉不僅可以減少後備役軍人列管人數,且可吸引國外優質青年人力提早返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