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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劣西藥知多少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7/04/13

偽劣藥品充斥市面,雖然衛生署已積極設立「不法藥物專案會報」,然仍讓業者與患者深感其努力仍不及於偽藥的氾濫。有鑑於此,賴士葆邀請跨部會單位與國內外前十大知名大藥廠,共同探討如何確保患者安全服用藥品之權益。賴士葆針對當前偽劣藥物查緝與管理情況,作如下表示:

一、移送市售偽、禁藥及仿冒藥案件比例增加近5成,流通率約計為10-30%:根據地方衛生及有關查緝單位查獲偽禁藥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數急劇增加,自92至95年度,查緝單位移送地檢署偵辦之偽禁藥總案件數為1114件,而年度移送總件數由201件增加至301件,增加率為49.75%。此外,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推估,大部分已開發國家之偽、禁藥及仿冒藥流通率低於1%,而開發中國家之偽、禁藥及仿冒藥流通率大約為10-30%,初估國內偽、禁藥及仿冒藥亦約於10-30%。

二、十八大熱門仿冒之藥品-以壯陽、減肥藥物居多:根據美國商會2006年台灣白皮書提及:「台灣市場上特別是在藥房,普遍可見到台灣製造及進口之偽藥。…業界認為治療性功能障礙藥、減肥及落髮等醫療性藥品方面,偽藥的銷售量至少是合法藥品銷售量的25%。」。另衛生署亦列出18大熱門仿冒藥品,以壯陽、減肥藥物居多。現在市售之「營養補給」(如維他命)有仿善存、銀寶善存之偽藥,「性功能改善」方面有仿威而鋼、犀利士、樂威壯之偽藥,「減肥藥」方面有仿諾美婷之偽藥,「安眠藥」方面有仿史蒂諾斯之偽藥,「高血壓」方面有仿脈優之偽藥,「治療雄性禿」方面有仿柔沛之偽藥,「皮膚炎、濕疹」方面則有仿膚潤康之偽藥,這些品質不佳、有效成分含量不對、含有害人體的雜質之偽藥充斥市面,不僅影響業者權益,更會危及患者健康。

三、司法單位未能從重量刑,難杜偽、禁藥及仿冒藥之市售問題:以95年統計為例,經檢調偵察終結後,獲「緩起訴與不起訴」等(含其他)處分人數比例為54.25%;另以最近四年(92年至96年1-2月)統計,司法單位審理偽、禁藥判決案件為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者」(含拘役、罰金、無罪者),總計有463件,佔科刑總件數633件之73.14%,顯見輕易交保及未能從重量刑可見一般,造成再犯罪機率增高,更增查處之困難度。

四、稽查人力不足-平均每4萬人僅配置1人:依據95年度全國藥政與食品衛生人力(包含稽查人力)僅548人,等於每4萬人才配置1稽查人員,且這位稽查人員還身兼數職,故稽查績效實難發揮。

五、徒有衛生警察之名,未有衛生警察之實:鑑於偽禁藥之販售已朝向網路化及犯罪跨國化,由於「販賣者不現身及網站架設國外」等因素,又因衛生署及各地方衛生機關未有強制搜索權,查處困難度高,後經修法,賦予成立衛生警察,然警政署卻以人力不足,遲遲未能配合成立,再加上辦理偽禁藥非屬重大刑案,無重大積點,難提升辦案企圖心,以致於徒有衛生警察之名,未有衛生警察之實,難以提升查緝成效。

六、小規模藥局(房)賣藥無需供購買憑證,增加查核困難:依據財政部87年6月18日發布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釋規定:「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依本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故藥局(房)賣藥並無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若藥局(房)販賣走私藥品,事後恐將無法證明該藥係販售於該藥局(房),有其查核困難度。

七、地下電台是偽劣藥販售之幫凶,行蹤飄忽、查緝極為不易:跨部會非法電台取締91年2月迄95年12月,已累計查處951件,均轉請各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目前業經處分451件(47.42%),行政處分罰鍰金額1700萬元。然因地下電台行蹤飄忽,加以涉違規廣告所登載之訊息經循線追查委播者聯絡電話及地址卻常有誤或為空號。致使查緝極為不易。

因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三大主張:

一、提案要求限期成立衛生警察,設立偽藥特別查緝小組:為期有效打擊不法藥物提升查緝效率,杜絕不法藥品於源頭並快速將違法者繩之以法,衛生署應儘速與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建立通力合作模式,故本人將提案限期相關單位合作成立衛生警察,並設立偽藥特別查緝小組,擴大現有編制,並加強跨國查緝合作,以落實查緝。

二、提案要求增加對檢警調單位偵查偽劣藥之獎勵措施,以提升偵查績效:為提高檢警調單位對偽劣藥品偵查之誘因,本人將提案要求政府增加對檢警調單位偵查偽劣藥之獎勵措施如提高檢警調偵辦積點,以提升偽劣藥之偵查績效。

三、建立從重量刑標準,甚至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以發揮嚇阻成效:目前已修法通過加重對偽、禁藥及仿冒藥之罰則,故衛生署除應加強與司法院溝通,對製造、進口及銷售偽藥者建立從重量刑標準,勿輕易交保外,並應依據最新修正之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對違法買賣走私藥品或偽藥之藥局(房)、藥師,經法院判決後,衛生署與藥師公會即以最重處分處以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以示懲處,發揮嚇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