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離婚率,刻不容緩!
有鑑於國內離婚率逐年增加,家暴事件層出不窮,光是去年申請保護令就有18,096件,雖然目前中央至地方合計每年平均編列近10億元預算,用於家暴(含被害人保護扶助、加害人輔導)、家庭教育、單親家庭照顧、兒童保護、婦女福利等等業務,然仍舊無法降低相關家庭問題。對此,賴士葆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離婚率高漲,青、壯年平均每11人就有1人是離婚:截至95年底,全國有142,669對新人辦理結婚的同時,卻有64,540對夫婦辦理離婚,使結/離婚對數比攀升至2.21:1;而在離婚人口數中,至95年底全國離婚人數總計有1,147,975人,其中有873,203人,是介於30至54歲之間,高達76.06%,這些正承擔國家社會發展支柱之青、壯年族群,更為此年齡層人口數之9.14%,平均每11人就有1人是離婚。
2.近10年,結婚未滿1年就離婚者增加3.7倍,致單親家庭超過60萬戶:從離婚者之婚齡分析,結婚未滿5年者占38.63%,未滿10年者占60%,而且過去10年間,以結婚未滿1年就離婚者增加3.7倍為最高。因著離婚的快速增加,截至94年底單親家庭數已達到619,837戶,占總家庭數8.6%。
3.近3成縣市尚未設置家庭教育中心,還有5縣市未完成自治規則:因應離婚高漲之趨,為推動家庭教育事務,甫於92年公布之家庭教育法,截至96年5月,已有18縣市依法設置完成家庭教育中心,尚有7個縣市(佔縣市總數28%)還未依法設置完成家庭教育中心;另據93.8發佈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截至今年5月底已有20縣市完成訂定自治規則,尚有5縣市還未完成。
4.未婚人士參加家庭教育活動不到2%,已婚人數參加者亦僅10%:截至95年底,全國已婚人數10,058,115人,未婚人數10,586,642人,而自92至95年參加地方政府辦理家庭教育活動人數共計有1,253,755人次,其中活動性質屬適合未婚人士參加僅占1/6,約占未婚總人數不到2%(1.97%),而參加活動的已婚人數約占已婚總人數10.39%, 顯見不論已婚或是未婚人士參加家庭教育活動與課程之態度與行為仍不夠積極。
5.全國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不到180人,且缺乏長期性的專業養成,無法提供深層的婚姻治療與輔導:依據93.8發佈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從事家庭教育服務工作者,必須先行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證,截至今年5月底,已完成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僅有179人,實顯不足。然根據國外作法,以政策鼓勵欲離婚夫妻先作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而婚姻治療牽涉到心理諮商,如長期推動家庭生活教育的美國家庭關係協會(係屬私人團體),注重工作人員的專業訓練,其每五年必須進修一次,再更新(renew)證書,得對離婚夫妻先作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反觀目前國內家庭教育的專業人員與志工,且僅參加一定時數訓練取得終身資格認證,所能提供實質性的家庭教育服務限於活動辦理與提供課程服務,難作深層治療與輔導。
6.現行國內婚姻調解機制不良,成效不佳:調解機制是篩選裁判離婚的門檻,可疏減法院的訟源, 依現行法之規定,當事人於聲請裁判離婚前應先進行調解,但成效卻不佳,主要原因在於(1)國內對於有關家事事件之處理並不注重調解機制之處理;(2)調解人員之專業知識與訓練不足,影響調解品質;(3)一方有意願,另一方沒意願。反觀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等國家,均設計良好的調解機制,如提供多種調解方式供民眾選擇、調解員之專業訓練、保密原則、教育社會大眾..等,且獲得較佳的實施成效。
因此,賴士葆除會積極推動尚在研擬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外,並提出四大主張:
1.擬定一適合國內婚姻問題調解模式的機制,並大力宣導相關鼓勵措施:由於現行調解制度之設計不量,導致人民透過調解途徑解決婚姻問題比率不高,在實務上所進行的調解亦往往流於形式,難見調解成效,故政府應儘速擬定一適合台灣地區婚姻問題調解模式的機制,設置多種方法以供民眾選擇,由當事人依據自己的情況來作判斷,積極培訓專業的調解人員,大力宣導與教育社會大眾採以此途徑協助其家庭問題處理,以鼓勵性措施提高婚姻問題調解機制之實施成效。
2.擬定婚前與婚姻教育方案:所謂預防重於治療,政府應儘速擬定婚前與婚姻教育方案,健全兩性與家庭關係互動與問題處理之認知,減少婚姻問題的產生,以降低離婚率。
3.長期應以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者專業證照為目標:提升家庭教育專業服務品質重要配套之一,乃賴於專業工作者,政府除了現行提供短期的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認證與學校教育外,未來應規劃與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者專業證照如家庭教育工作師,提供更深層之婚姻治療、兩性關係與家庭輔導,以符民需。
4.建立家庭教育成效評鑑指標:目前家庭教育推展上缺乏中長程研究,從中央至地方均需進詳家庭生活能力及家庭教育成效評鑑指標,以供考核、影響評估之依據,必作為未來改進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