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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用他人發票核銷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0/05

【2006-10-05 台灣時報 焦點 林世英 】

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蘇振平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審計部在審核總統府九十四年度國務機要費核銷情形時,發現有使用他人消費憑證核銷情形,「有不法行為的嫌疑」,才會報請司法單位偵查,但是否違法仍要由司法單位認定。

高檢署查黑中心日前表示,陳水扁總統接受檢方訊問時坦承,部分國務機要費以「他人消費」發票核帳,確實是他授意,但這些「便宜措施」的目的都是為國家拚外交。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林滄敏、羅世雄下午在立法院質詢蘇振平,國務機要費使用他人發票核銷是否合法?

蘇振平表示,公款開支一定要有發票、憑證或收據,核銷要符合「原始憑證作業要點」規定,審計部雖然同意總統府自存國務機要費核銷原始憑證,但也強調核銷須符合會計法、預算法規定,總統府因此在兩千零三年三月核定「國務機要費支用作業規定」,但總統府並未依支用作業規定辦理國務機要費核銷,「執行有很大瑕疵」。

蘇振平說,審計部在審核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時,發現有很多用途不清楚、日期未填寫,甚至還有用他人消費憑證核銷的情形,審計人員三度到總統府調取原始憑證,但都受阻,才會認為國務機要費核銷「有不法行為之嫌」,並送司法單位處理,但這「要由司法單位認定有沒有違法」。

林滄敏、羅世雄又詢問,若司法單位認定總統府違法,審計部能有何作為?蘇振平說,若司法單位認定總統府核銷國務機要費有「詐偽」情形,審計部可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十年內都可以再審查,並將不符核銷規定款項「剔除追繳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