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接單海外生產 課稅爆爭議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10/31
【2006-10-31 經濟日報 稅務法務 記者陳孝婷、陳美珍、陳秀蘭/台北報導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再爆徵納雙方認定爭議。國民黨立委羅世雄指出,稅捐機關將補稅觸角伸向「台灣接單、海外生產」的台商身上,共有16家廠商向他提出申訴,包括一家電子上市公司,被要求需補稅6,000萬元。
羅世雄日前在立院經濟能源委員會質詢時說,國稅局是以「境外綜合性勞務所得」名義,要求這16家公司補稅,除了向他申訴的電子上市公司之外,還有在海外出租電纜的中華電信、在美國設立分公司的日月光與有某電影製作公司。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我國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全球課稅主義,目前並不清楚立委所指國稅局對「台灣接單、海外生產」企業補稅的案情,但依據稅法精神,若外國企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過程,曾受台灣企業技術、人力等支援時,就要視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依據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也需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羅世雄則強調,跟他申訴的案例是指標案件,這是一家頗具規模的電子上市公司,該公司把研發、高價值的工作留在台灣,沒有競爭力的則轉到大陸去生產,最後再外銷全世界,屬於標準「台灣接單、海外生產」的廠商。
由於國內多數企業已將生產基地移至海外,羅世雄所指的財政部擴大稅法解釋,影響層面甚廣,經濟部長陳瑞隆深表重視,並表示:「會去向財政部了解。」
羅世雄說,今年7月時,這家電子上市公司接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要求補稅6,000萬元。
國稅局並告知廠商,若承認漏稅,只要繳納一倍罰款;不承認,罰款將提高為三倍。但廠商認為,轉單交由海外公司生產,依法不應被視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