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美國牛肉進口 立法院政治力凌駕國際規範
文╱吳明敏(民進黨立法委員)
近十餘年來,台灣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面臨嚴峻挑戰,在如今WTO時代不僅要全力佈局全球,更重要關鍵在於:必須學習新的國際貿易遊戲規則並尊重之,如此才能順利與國際接軌。如果凡事僅只考慮政治,而全面否定國際規範,採用以偏概全的思維下決策,非全民之福。
近日立法院之「美國牛肉進口決策事件」便是如此時空背景。美國牛肉是否應該進口應完全基於學術專業,而這方面本席提供之意見已很清楚,大致歸納如下:
一、有關肉品的國際貿易,WTO完全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規定,我國是OIE的會員國。依此國際規範,全世界已有91個國家如歐盟、日本等,均已開放美國牛肉進入其國內市場(附表)。
二、會攜帶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狂牛病)病原的「特定風險物質」是牛的脊索、腦和小腸等內臟,而單純牛肉並不會。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狂牛病疫區其屠宰年齡在30個月以下且去除「特定風險物質」的牛肉都可以自由貿易(附件一)。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聲明:牛肉本身不帶有狂牛病病源。
衛生署於今(2006)年開放進口美國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符合國際衛生安全標準。衛生署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違背立法院主決議,行政權和立法權之爭議,可由大法官釋憲仲裁,本席不予置喙。唯本席有幾點關切:
一、國內政壇動輒「政治考量」,牛肉之進口豈能依主觀之認定而背離國際規範?若連遊戲規則都不願尊重及遵守,當然只會讓自己更遭排斥於國際外圍。
二、近年我國積極想加入WHO,不僅僅出於爭取國際地位,更有為了國人健康設想的目的。如若美國牛肉進口抵觸WHO規範,豈是該有的作為?
三、立法院「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委員會」前後召開七次會議,委員15名,多數委員從不與會,或簽名即離席。最後一次會議卻是動員表決,不明究理。
四、立法院法制局提供委員有關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和諮詢,本次「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報告初稿」,錯誤百出,一改再改,仍然嚴重違反社會科學研究法的最基本要求(附件二)。法制局研究員人數和素質提升等議題之檢討,有如燃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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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進口美國牛肉國家(一共91國)
歐盟25國(*希臘、*義大利、*德國、*西班牙、*葡萄牙、*法國、*芬蘭、*捷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瑞典、*英國、*奧地利、塞浦路斯、立陶宛、*波蘭、馬爾地、*斯洛伐克、*盧森堡、荷蘭、*愛爾蘭、*比利時、
*丹麥、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
巴哈馬 塞內加爾 瓜地馬拉
巴林 安哥拉 宏都拉斯
巴貝多 孟加拉 挪威
保加利亞 百慕達 *以色列
*加拿大 布吉納法索 牙買加
開曼群島 柬埔寨 馬其頓
多明尼加 剛果 墨西哥
薩爾瓦多 象牙海岸 安地列斯群島
蘇利南 赤道幾內亞 尼加拉瓜
*瑞士 西印度群島 韓國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加蓬
越南 幾內亞
黎巴嫩 吉爾吉斯
奈及利亞 馬歇爾島
迦納 密克羅尼西亞
圭亞那 帛硫
海地 獅子山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突尼西亞
巴基斯坦 特克斯和凱科斯島
*日本 葉門
香港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約旦 科威特
亞賽拜然 密克羅尼西亞
智利 加彭
多明尼加共和國 黎巴嫩
厄瓜多爾 阿曼
埃及 菲律賓
烏拉圭 沙烏地阿拉伯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委會公佈之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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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CHAPTER 2.3.13.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Article 2.3.13.1.
The recommendations in this Chapter are intended to manage the human and animal health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presence of the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 agent in cattle (Bos taurus and B. indicus) only.
1. When authorising import or transit of the following commodities and any products made from these commodities and containing no other tissues from cattle, Veterinary Administrations should not require any BSE related conditions, regardless of the BSE risk status of the cattle popul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zone or compartment:
a. milk and milk products;
b. semen and in vivo derived cattle embryos collected and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Embryo Transfer Society;
c. hides and skins;
d. gelatin and collagen prepared exclusively from hides and skins;
e. protein-free tallow (maximum level of insoluble impurities of 0.15% in weight) and derivatives made from this tallow;
f. dicalcium phosphate (with no trace of protein or fat);
g. deboned skeletal muscle meat (excluding mechanically separated meat) from cattle 30 months of age or less, which were not subjected to a stunning process, prior to slaughter, with a device injecting compressed air or gas into the cranial cavity, or to a pithing process, and which were subject to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s and were not suspect or confirmed BSE cases and which has been prepared in a manner to avoid contamination with tissues listed in Article 2.3.13.13.;
h. blood and blood by-products, from cattle which were not subjected to a stunning process, prior to slaughter, with a device injecting compressed air or gas into the cranial cavity, or to a pithing process.
2. When authorising import or transit of other commodities listed in this Chapter, Veterinary Administrations should require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in this Chapter relevant to the BSE risk status of the cattle popul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zone or compartment.
Standards for diagnostic tests are described in the Terrestrial Manual.
Article 2.3.13.2.
The BSE risk status of the cattle population of a country, zone or compartment should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following criteria:
1. the outcome of a risk assessment(Which is reviewed annually), based on Section 1.3., identifying all potential factors for BSE occurrence and their historic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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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06年11月21日
評讀(第三次):立法院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報告
文╱吳明敏(立法委員)
本報告主要的缺點有:一、非專業人員轉述專業意見,只挑問題加以衍生;二、資料來源未引註,不尊重智財權,資料的信度待查證;三、部分引述和本報告主旨「美國牛肉進口」無涉。「伍、牛肉進口決策過程之整體分析」和「陸、處理意見」不嚴謹,須大幅度修正。
一、非專業人員轉述專業意見,只挑問題加以衍生
1.「第2例舊案被證實為陽性後,衛生署再度停止進口」(p.1):第一次開放時,專家為審慎行事,建議有案例就暫停進口,待資訊清楚後再開放,不是第2例發生就有危險。之後,專家認為沒有必要,這也為什麼開放後有病例也不再暫停,是專家會議所做的結論。
2.「專家小組隱匿2004年第2例?」(p.2):衛生署第一次赴美查廠時就知道第2例,第一次分析無法判定,經第二次分析判定為陰性(誤判原因是採樣品質不佳)。開會中也提出討論,無隱匿。
3.「專家提及美國機率並非零,少於百萬分之一?」(p.4):沒有人認為美國機率為零。少於百萬分之一是專業表示方式,少於百萬分之一、千萬分之一、億萬分之一都是一樣的意思。
4.「華盛頓州牛肉進入消費市場?」(p.5):事實上,此與美國政府公佈的資料不符,並沒有進入食物鏈中。
5.「篩選率僅達1%」(p.7):監控所須採樣頭數,美國依高風險牛群數量(446,000頭)為依據,經統計方法算出,嚴格性超過OIE標準10倍。一定頭數採樣比例是非專業做法,不具任何代表性,也不被科學界接受。
6.「評估方法受委員質疑?」(P.14):是有委員質疑,BSE的特性並無恰當模式可分析。多數委員表示高估風險,即風險應更低。
二、資料來源未引註,不尊重智財權,資料的可信度也待查證
1.文內引述「美國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Union)」(p.7)、「有媒體揭載」(p.24)、「美國媒體」(p.31)、「中國時報」(p.33),資料未明確引註,信度有問題。
2.本席2006年10月27日的評讀意見,多處被本報告引用,完全沒有引註,嚴重侵權。
3.本報告多數資料來源,須引註,方符合社會科學研究法的要求。
三、部分引述和本報告主旨「美國牛肉進口」無涉
1.「參、狂牛病疫情現況與對健康危害分析」(pp.9-14),本報告主旨是進口美國牛肉對國人食品安全的影響,而分析狂牛病疫情是指動物的健康。文內所提狂牛病症狀、狂牛病國外案例、輸血禁令、我國狂牛病現況與預防,均和報告主旨無直接關聯。
2.「過去國內發生……、豬隻口蹄疫等諸多事件,對國內……威脅與衝擊。」(p.37),和報告主旨也沒有關係。
四、牛肉進口決策過程之整體分析和處理意見,不夠嚴謹
1.未向立法院報告同意即開放進口美國牛肉,違反立法院所作之主決議,應予糾正。
(1)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3款規定,食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不得輸入、販賣。該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得否輸入或者開放進口,為行政機關之法定權責,而非立法保留事項。
(2)立法院所作決議「衛生署須向立院報告同意後,始能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與預算之執行無關,故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自無法類比推及本案。
(3)立法院所作決議有關美國牛肉進口案,非屬行政院之重要政策。大法官解釋第419號解釋理由書不適用本案。
2.未以較高防疫保護水準做風險評估,忽視專業意見
(1)食用牛肉之安全與疫區等級無關,而是與狂牛症防範措施之執行有密切關係(動物健康與人體健康的考量不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對狂牛病疫區的規定與牛肉的輸出是兩項不同之議題。國際間沒有「疫區產品必須禁止貿易」的規定。世界衛生組織(WHO)亦聲明牛肉本身不帶有牛海綿狀腦病之病原。
(2)我國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遵照國際規範(OIE),並完全基於科學之論證及專業之立場。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於2005年6月「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牛海綿狀腦病疫區其屠宰年齡在30個月以下且去除特定風險物質的不帶骨牛肉都可以自由貿易。
(3)國家衛生研究院風險評估專家進行食用美國牛肉健康風險評估:研究結果顯示,國人終身食用美國牛肉罹患nv-CJD在1.41x10-10至2.34x10-9(以95%信賴區間計之)之間,風險平均值為5.86x10-10。比一百萬分之一(1x10-6)機率低1,706倍。
3.開放進口之條件較日本寬鬆,對國民健康之危害難以預期
(1)在嚴格管控之防範措施下,30月齡以下牛肉與20月齡以下牛肉一樣安全。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於2005年6月「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牛海綿狀腦病疫區其屠宰年齡在30個月以下且去除特定風險物質的不帶骨牛肉都可以自由貿易;又世界衛生組織(WHO)亦聲明牛肉本身不帶有狂牛症病原。
(2)我國開放條件:30月齡以下、不帶骨、不含內臟、去除SRM之屠肉。日本境內曾發生有21月齡病牛的案例,依據「同等效力(Equivalence)」精神,開放美國牛肉20月齡以下,去除特定風險物質(SRM),帶骨牛肉及內臟。
4.刻意忽視與漏列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提疑慮與建議,決策過程專斷。進口肉品應由衛生署與農委會共同決策
(1)評估美國牛肉安全基於人體健康的立場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於動物健康的立場不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衛生署所提有關美國防疫與牛肉管理上缺失之意見係涉動物健康,與牛肉安全無關,該等議題均曾於衛生署專家諮詢委員會中討論。
(2)農委會所提有關疫區認定與牛肉安全、美國牛籍管理與牛肉安全等議題之疑慮,衛生署於「Q & A」相關資料中有詳細說明,並公布於食品資訊網網站狂牛症專區。
(3)衛生署和農委會,應本於權責,分就動物健康和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把關。
5.開放美國牛肉進口之決策過程資訊未透明化。「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委員會」之委員對開放美國牛肉仍持保留態度。
(1)衛生署的食品資訊網/狂牛症專區/美國/歷次牛海綿狀腦病專家諮詢委員會會議結論或美國進口牛肉及其製品申請解除禁止措施評估案審查流程,網址為:http://food.doh.gov.tw/chinese/bull/a-record.doc
(2)衛生署專家諮詢委員會議係基於科學評估原則,2006年1月11日召開BSE專家諮詢會議,未出席委員計7人(出席委員計10人),其中3人曾針對美國第二起狂牛症案例之流行病學調查,表示不同意,會議紀錄告知該等委員後,均未有反對意見回復。
6.國內若爆發疫情,應訂定賠償機制。為維護國人之健康,應暫停美國牛肉進口。
(1)食品受害之認定在技術上困難,目前紐、澳、日、歐美等先進國家,無論是否有BSE或v-CJD病例,均未訂定食用牛肉引起新型庫賈氏症之相關賠償措施。
(2)我國進口美國牛肉,符合OIE和WHO的規範,全球有91個國家進口美國牛肉,將2006年11月21日的調閱報告初稿翻譯成英文,將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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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評讀(第二次):立法院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報告
文╱吳明敏(立法委員)
本報告違反社會科學研究法(research methodology of social sciences)的最基本要求:提出的發現必須肯定(findings presented unambiguously)、符合高度的道德標準(high ethical standards applied)以及結論必須是有根據(conclusions justified)。
本報告基本謬誤在於「牛罹病、人吃牛肉、人一定罹病」的錯誤邏輯推論,分不清「畜牧檢疫」和「肉品衛生」的差異。調閱報告對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OIE)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不論疫區等級,只需要有適當的屠宰措施及特定風險物質(Specified Risk Materials; SRM)之去除,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是可以自由貿易的」(註一)以及「牛肉本身不帶有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病原」的法典或文件,忽略不提,有意誤導。
進口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符合國際衛生安全標準,是適當的決策。
一、訊息不正確、不完全正確或引用舊資料
1.「美國於2005年6月25日又發生第2起狂牛病例」(p.1):是2004年11月舊個案,重新檢驗被證實,非新案例。
2.「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國,……,尚未開放進口美國牛肉」(p.2) :三個國家都已全部開放進口美國牛肉。「日本……,迄今仍未同意開放美國牛肉輸入」(p.27):日本已開放美國牛肉進口。OIE尚未認定美國為BSE疫區。
3.「台灣是非疫區,政府應扮演保護台灣畜牧產業發展的角色」(p.2):進口美國牛肉與台灣牛隻的BSE無關。調閱報告(p.19)再次提及非疫區的看法。事實上,台灣尚未被核定為非疫區,積極申請中。
4.「部分農業部官員與美國肉牛協會(U. S. Meat Export Federation)關係密切」(p.5):「美國肉牛協會」應改為「美國肉類出口協會」。
5.「美國政府只檢測了35萬頭」(p.6)以及「需檢測……,惟目前僅完成1/3目標數」(p.23):資料過時,至2006年8月20日已檢測785,638頭(註二)。
6.「血清尚未列入飼料禁令」(p.6):血清plasma,乾燥血清蛋白沒有BSE的問題。「美國政府不僅尚未有牛籍制度,且遲遲……」(p.6),此段與「美國政府於2004年7月才開始推動牛籍管理系統……」(p.8),相互矛盾。
7.「以確保所有被感染牛隻之復原或銷毀」(p.7):「之復原」,被感染之後何以能復原?
8.「至2005年1月25日」(p.7):應改為「2006」年1月25日。
9.「由業者自願性參加,而非強制性採樣。業者若發現3D(死亡Dead、行動不便Downer、病變Diseased)」(p.8):Downer應是「倒牛」。加上「行動不便」Disable,構成所謂的4D。由農民(業者)主動報案全世界皆然,自願性參加不是問題。
10.「3P級診斷實驗室」(p.8):應改為「P3級診斷實驗室」,P4級則是更為嚴格。
11.「數十家飼料廠商違反飼料禁運管制公告,農友使用SRM」(p.9):SRM應改為MBM(meat and bone meal肉骨粉)。
12.「包裝場」(p.9):原文是packer,翻為「分切包裝廠」或者「加工分切(包裝)廠」較適當。「僅檢查其中2家」(p.10):2家的資料是過去式,已檢查5家。
13.「於2004年6月參訪美國……,確實發現美國在牛隻屠宰時對狂牛病特殊危險物質SRM未去除」(p.10):SRM翻為「特殊危險物質」,不恰當。「特定風險物質」的翻譯較為妥切。
14.「……人類可能因食入帶有狂牛病病原體之牛肉而感染人類狂牛病」(p.12):「牛肉」並不具BSE感染力。
15.「狂牛病的潛伏期相當長,達5年到20年以上」(p.12):「20年」改為「10年」較符合目前之發現。
16.「聯合國糧農組織……,認為狂牛病可能會擴散到全世界」(p.12):狂牛病的個案已呈現快速減少,未來可能被消滅(註三)。
17.「狂牛症可經輸血感染」(p.14),以及「究竟是吃了牛肉或內臟,還是經由輸血,這些均尚未確定,……」(p.15):前後矛盾。
18.「日、韓對美國牛肉的禁止進口有其堅持」(p.19):日韓均已開放。
19.「立法規定每頭牛都要檢查,要求美國出口牛肉篩檢率為100%,美國如做不到就不准進口。」(p.19):據了解,美日雙方對此一措施已有妥協。牛肉篩檢率採100%,業務量太繁重,不經濟。
20.防檢局「基於美國監測計畫尚未完成……,爰不同意上述決議事項」(p.24):本段是基於動物防疫所為之說法,該局於2006年1月已同意與肉品衛生無涉,釐清動物防疫與肉品衛生之分野。
21.「美國及加拿大預定抽樣檢查頭數占全國屠宰牛隻比例甚低」(p.26):依OIE標準百萬分之一是20萬1千頭,千萬分之一則是26萬5千頭,至2006年9月20日,美國已檢查785,638頭,比例不低(註四)。
22.「……輸入本病疫區國家……供人食用或使用之物品,仍應依據前述程序經農委會同意後再行研議」(p.27):牛肉輸入核准是衛生署的權責,事先有邀集含括農委會防檢局代表(風險評估委員)在內的委員會同意。我國僅進口肉塊,較日本嚴格。
二、用字或用語不科學,非專業性的引述,流於以偏概全
1.「重新開放美國牛肉進口的決策過程短促,引起國內消費者的恐慌與反對,與論大加撻伐」(p.2):「與論」(p.2):改為「輿論」。寫法不科學。消費者的恐慌與反對,在反對什麼?是媒體等誤導。
2.「該會並發起全民拒買美國牛肉」(p.2):寫法不科學。據知(待查證)美加歐盟的每人牛肉消費量持續增加。
3.「華府考察期間,賴幸媛委員特別與美國消費者團體……許多批評與不滿」(p.5):並非衛生署安排的正式考察行程,是誰安排?有誰在場?消費者團體受訪者多少位?代表性如何?
4.「美國農業部拿公眾的健康來賭俄羅斯輪盤遊戲」(p.5):寫法不科學。
5.「OIG報告指出政府去屠宰廠採樣的牛隻是經過預先篩選的,因此有些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病徵的牛隻已事先被剔除掉」(p.6):監視計畫以牧場為對象,有病徵當然須先剔除,OIE報告所指「屠宰廠採樣」未說明是針對一般衛生或是其他?資料來源?可信度?
6.「於2004年6月參訪美國……,確實發現美國在牛隻屠宰時對狂牛病特殊危險物質SRM未去除」(p.10):資料來源?可信度?應是「未去除乾淨」而不是「未去除」。或者也可能是尚未去除,SRM剔除點一般在slaughter house。SRM以腦(Brain)和脊索(Spinal cord)最為重要,占90.6%。其他者有如頭顱、脊柱和背根神經節以及小腸等內臟等(同註三)。
7.「忽視防檢局之專業意見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之規定,有違背其衛生專業之立場,枉顧國民之健康」(p.19):寫法不科學。
8.「自美國以空運輸入去骨牛肉……,發現其中兩箱各有2塊牛肉帶有骨頭」(p.23):這兩塊骨頭並非SRM,而是違背「不帶骨」規定。違背合約規定,該等公司應即禁止進口。
9.「93年5月份有媒體揭載美國德州San Angelo地區」(p.24):引用媒體消息,非科學研究法。
10.「衛生署對國人健康未予嚴密設防,……有行政怠惰之嫌,此非負責政府的作為」(p.37):非為科學化的用語。
三、資料來源未引註,寫法不嚴謹,部分觀念、用字重覆出現
1.「該局專家提及狂牛病在美國發生之機率並非為零,…,其發生機率為百萬分之ㄧ」(p.5):來源出處?如何計算?可信度?
2.「部分農業部官員與美國肉牛協會(U. S. Meat Export Federation)關係密切」(p.5):可信度如何?待提證據。
3.「OIG報告指出政府去屠宰廠採樣的牛隻是經過預先篩選的,因此有些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病徵的牛隻已事先被剔除掉」(p.6):OIG在本文第一次出現應加入中英文(美國農業部總檢察長辦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其後以OIG表達即可。
4.「牛肉及副產品業已經由正常供銷途徑,…脂肪製成肥皂或其他產品」(p.7):待提證據。
5.「數十家飼料廠商違反飼料禁運管制公告,仍有使用SRM」(p.9):資料來源待查。
6.「英國……因隱瞞事實而賠償每個受害者100萬英磅(約新台幣6,000萬元)」、「此病與狂牛症有密切的關係是不爭的事實」、「狂牛病之prion確實可存在於肌肉組織中」(p.13):以上資料均待查證。若已去除SRM,則普利旺(prion)無存在於肌肉組織中的機會。
7. 重複出現多次無關緊要或錯誤訊息的贅字:2005年6月25日又發生第二起狂牛病例(事實上是2004年11月的舊案)、媒體揭載美國德州San Angelo地區、始終無法提出證明如何確定該病例係在加拿大感染而非於美國感染、因美國並未採取逐頭檢查策略、篩檢率僅達1%強或甚低、忽視防檢局之專業意見等等。
四、引用和調閱主旨沒有相關的論點
1.「加拿大及日本皆有牛籍制度」(p.6)以及墨西哥為非疫區,則「小牛購自成本較低之加拿大及墨西哥」(p.8),美國邊境管制未落實(p.10),均不是問題。
2.「供應國內使用之產品,均已標示『Do not feed to cattle or other ruminants』,惟對輸出者並未同等要求,此一情形可能因疏忽或有意地危及輸入該等產品隻國家牛隻,……」(p.9):我國僅進口牛肉,這句話和調閱主旨無涉。
3.「五、輸血禁令」(p.13):本段與食用牛肉無關。
4.「現代社會人們因商務……,也加速疾病的傳播性,……SARS……」(p.15):這段話和進口牛肉無關。
5.「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豬瘟……,因該4種疾病之病源可能存在牛肉等產品中」(p.16):美國不是這4種疫病的疫區,這段話是多餘的。
6.「美國判定指標牛……,始終無法提出證明」(p.23):我國是進口牛肉不帶骨,和牛隻沒有關係。
7.「有鑒於日本及義大利曾發生24月齡以下之狂牛病病例,應限定美國、加拿大來自20月齡以下牛隻,……」(p.26):美國未曾發生30月齡以下之狂牛病,引用日本及義大利的例證不適當。美國的BSE屬典型(或稱傳統型),發生的年齡均大於39月齡(註五)。日本曾發現21月齡和23月齡之疑似BSE病例,日本牛肉的自給率遠高於台灣,2005年我國牛肉自給率僅9.3%(註六),進口牛肉對日本肉牛的產業經濟影響較大,日本的規定有形成貿易障礙保護產業的思考。
五、幾點思考,供卓參
本調閱報告初稿主要的缺點:一、訊息不正確、不完全正確或引用舊資料;二、用字或用語不科學,非專業性的引述,流於以偏概全;三、資料來源未引註,寫法不嚴謹,部分觀念、用字重覆出現;四、多處出現引用和調閱主旨無涉的論點。
調閱報告初稿有多處是個人或部分人士意見的表達,非專業性討論。許多情緒化用字,不適當。所引申的「陸、處理意見」,尤其是「為顧及國人之健康,應停止進口美國牛肉」(p.37)的結論未尊重學界科學化的證據,更是違反OIE法典所提「30月齡不帶骨牛肉,可以自由貿易的」 (註七)。WHO也聲明牛肉本身不帶有BSE病原。確保進口牛肉不帶SRM,以及主動稽查美方肉牛事業產製銷的衛生安全,才是關鍵。
1.要求建立制度以防止「含哺乳類動物蛋白」的animal feed的擴散,此和國人會吃到BSE病牛,而傳染「新變異型庫賈氏(new variant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nvCJD)」,是不同觀念。牛的BSE主要在SRM內,此和人類吃到很高的prion才會得到nvCJD,應分清楚其間的差異。
2.狂牛病疫區多集中在已開發國家(附件一),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可能沒有完善的檢疫體系,沒發現BSE並不表示沒有。除美國和巴拉圭之外,我國有自澳洲、紐西蘭、巴拿馬、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和哥斯大黎加進口帶骨牛肉,甚或進口雜碎(註八),BSE風險值得關切。
3.香港、新加坡等89國家早經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日本和韓國也開放進口,一共91個國家。我國依OIE規定,進口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是適當的措施。國家衛生研究院評估食用美國牛肉健康風險,平均值為5.86x10-10,比一百萬分之一機率低1,706倍(註九)。WTO對動物產品的國際貿易規範交由OIE訂定,牛肉進口國不宜依主觀之認定而要求超過OIE法典的規範。調閱報告「二、未以較高防疫保護水準作風險評估,枉顧國民健康」(p.19):本段對前列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科學事證,隻字未提(註十)。
4.「95年1月25日之開放條件」(p.21):牛肉BSE風險和94年4月16日之開放條件相同,95年1月25日之開放條件較具體,也較容易管理。進口牛肉的重點是SRM的剔除,而非牛隻飼養的追縱。由於營養改善、品種改良和飼養的經濟價值考量,未來屠宰牛的年紀會趨於年輕化,目前24月齡以內即屠宰者,佔90%以上。
5.「日本進口美國20月齡帶骨牛肉,也進口內臟」,「我國進口30月齡肉塊不帶骨」,加上以普利旺(prion)風險,「20月齡和30月齡的風險相同」,所以日本進口美國牛肉不安全的風險程度較我國為高。日本由於發現本國有23月齡BSE個案,因此依WTO「國民待遇原則」,要求20月齡,有形成貿易障礙的考慮。日本和義大利曾發生24月齡以下BSE病例,依理,從該等國家輸入牛肉須採用比美國更高的標準才對。牛隻月齡最好是依照「A40」(p.22),然而從牛隻飼養的飼料換肉率及30月齡和20月齡普利旺(prion)風險相同,沒有必要採A40。我國進口牛肉不帶骨,無法採用A40之分級規格做為月齡判定之依據。
6.「美方牛隻管理、追蹤、牛齡辨識、飼料分流等的『問題還很多』」(p.2):問題是要改善,非停止進口。我國同意由美國45家屠宰廠(含分切加工)供應牛肉,雖然各廠均有美方的駐廠獸醫師,我方仍須委託中央畜產會、動物科學研究所等法人或大學等相關研究機構等之公證第三者,前往有出口實績或預定出口來台的公司查廠,確實瞭解個別屠宰廠執行Export Verification(EV) Program的成效,以確保安全。查廠最好由我方主動,決定檢查對象,由美方支付相關旅費。必要時,也可由衛生署編列預算。檢查更應包括飼料廠、牛籍管理制度(包括肉牛肥育場)和化製廠。
註一、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有關於動物產品的國際貿易規範都交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訂定。
註二、USDA’s BSE Testing: Protecting America’s Herd。 (http://www.aphis.usda.gov/lpa/issues/bse_testing/test_results.html)
註三、Shiow Suey Lai, BSE(power point),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註四、美國和加拿大肉牛事業的飼料廠、肥育場、屠宰廠、分切包裝廠和化製廠的作業嚴謹程度類同,部分屬於同一家跨國公司(例如Cargill)。
註五、有關「立法院美國牛肉決策過程調閱委員會」所提質詢,衛生署回覆說明(95.10.02)。
註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年報和農產貿易統計要覽。
註七、2005 OIE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附件二)。
註八、周晉澄,狂牛病疫區牛隻及其產品輸出入檢疫政策探討,台灣大學獸醫學系。
註九、有關「立法院美國牛肉決策過程調閱委員會」所提質詢,衛生署回覆說明(95.10.02)。
註十、謝顯堂,食用美國牛肉之健康風險評估與溝通,國家衛生研究院。
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口美國牛肉國家和BSE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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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
評讀(第一次):對美國牛肉進口決策調閱報告
文╱吳明敏(立法委員)
壹、對立法院調閱報告初稿的回應
一、「美國於2005年6月25日又發生第2起狂牛病例」(p.1):是2004年舊個案,由於部長換新人重新檢驗被證實,非新案例。
二、「與論」(p.2):改為「輿論」。
三、「美國肉牛協會(U. S. Meat Export Federation)」(p.5):改為「美國肉類出口協會」。
四、「OIG報告指出政府去屠宰廠採樣的牛隻是經過預先篩選的,因此有些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病徵的牛隻已事先被剔除掉」(p.6):資料來源為何?資料來源的可信度為何?OIG在本文第一次出現應加入中英文(美國農業部總檢察長辦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其後以OIG表達即可。
五、「以確保所有被感染牛隻之復原或銷毀」(p.7):「之復原」,被感染之後何以能復原?
六、「至2005年1月25日」(p.7):應改為「2006」年1月25日。
七、「3D(死亡Dead、行動不便Downer、病變Diseased)」(p.8):Downer應是「倒牛」。加上「行動不便」Disable,構成所謂的4D。
八、「3P級診斷實驗室」(p.8):應改為「P3級診斷實驗室」,P4級則是更為嚴格。
九、「包裝場」(p.9):原文是packer,翻為「分切包裝廠」或者「加工分切(包裝)廠」較適當。
十、「於2004年6月參訪美國....,確實發現美國在牛隻屠宰時對狂牛病特殊危險物質SRM未去除」(p.10):資料來源?資料的可信度?應是「未去除乾淨」而不是「未去除」。SRM(Specified Risk Materials)是指特殊危險物質,以腦和脊索最為重要,占90%以上。其他者有如頭顱、脊柱和背根神經節以及小腸等內臟等。
十一、「普利旺(prion),由27-30個胺基酸組成」(p.10):27-30個胺基酸太低,應是130或140以上才正確。「普利旺」是「變異蛋白質」或稱「變性蛋白」。
十二、「狂牛病的潛伏期相當長,達5年到20年以上」(p.12):「20年」應改為「10年」。
十三、「日本是疫區,....,立法規定每頭牛都要查,要求美國出口牛肉篩檢率為100%,美國如做不到就不准進口」(p.17):據了解,美日雙方對此一措施已有妥協,待查證。我國非疫區,與日本不同,若牛肉篩檢率採100%,業務量太繁重,「規定多少月齡(例如20月)以下不必查驗」較適當。
十四、「自美國以空運輸入去骨牛肉....,發現其中兩箱各有2塊牛肉帶有骨頭」(p.21):違背「不帶骨」規定,對這類公司應立刻禁止進口。
十五、「厚生勞慟省」(p.25):改為「厚生勞動省」。
十六、「卻漏列該會議重要結論:1.」(p.29):沒有2.或3.,是否有再漏列?此段從(1)-(6)對我國進口美國牛肉顯然是正面肯定。我國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進口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是適當的措施。
貳、幾點思考,提供卓參
一、「日本進口美國20月齡帶骨牛肉,也進口內臟」,「我國進口30月齡肉塊不帶骨」,加上以普利旺(prion)風險,「20月齡和30月齡的機率相同」,所以日本進口美國牛肉不安全的風險程度較我國為高。日本由於發現本國有23月齡BSE個案,因此依WTO「國民待遇原則」,要求20月齡。
二、香港、新加坡等80餘國家早經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日本和韓國也開放進口。我國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進口30月齡以下不帶骨牛肉,是適當的措施。
三、我國自美國45家屠宰廠供應牛肉,雖然各廠均有美方的駐廠獸醫師,我國仍須安排由公證第三者前往查廠,以確保安全,可由衛生署編列預算委託中央畜產會等財團法人或大學等相關研究機構執行。
四、要求建立制度以防止「含哺乳類動物蛋白」的animal feed的擴散,此和國人會吃到BSE病牛,而傳染「新變異型庫賈氏(nvCJD)」,是不同觀念。牛的BSE主要在SRM內,此和人類吃到很高的普利旺(prion)才會得到nvCJD,應分清楚其間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