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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農舍所需農地面積與農產品簽發產地證明 刊載者:吳明敏委員 刊載日期:2006/12/13

新聞稿20061213

興建農舍所需農地面積的上限將重新修法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上午決議,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有關放寬興建農舍所需農地最小面積的規定,將於近期內舉辦公聽會。

提案的親民黨蔡勝佳委員建議將農舍興建面積由最少0.25公頃改為0.1公頃;民主進步黨吳明敏委員認為,放寬面積將不利整體農業發展。

吳明敏委員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在2000年1月修正後,其意旨是「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非農民身份可以買賣農地,雖然有助於資金流入農村,幫助農民紓困,但農地價格提高之後,增加有志從事農業者的成本負擔,嚴重破壞農地區塊的完整性,農地農用的理想無法落實。

吳明敏指出,放寬農舍興建面積,勢必造成農舍林立,農產品安全更難以確保,建議儘速召開公聽會,討論何以為「照顧農民生計和佈局農業發展」尋求雙贏的出路。

經過協商之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將在近期舉辦公聽會,廣徵各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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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將可簽發農產品出口之原產地證明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下午決議,貿易法第20條之2有關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規定,由原先國貿局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之外,增列農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和農產品產銷協會。

提案的親民黨蔡勝佳委員建議原先的條文應加入農會;民主進步黨李俊毅和吳明敏委員表示,除了農會外,漁會、農業合作社和個別農產品的產銷協會也應列入,以符實際。

經過協商之後,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決議,國貿局於必要時,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可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和農產品產銷協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