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農漁會 真心疼惜農漁民 2007/05/11
立法委員吳明敏今(1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呼籲朝野共同搶救農漁會,真心疼惜農漁民。國親和無盟黨團11日上午強行通過農會法第25條、第46-1條以及漁會法第26條、第49-1條。農會法第25條和漁會法第26條將「農漁會總幹事考績改為甲等得續聘」,成為萬年總幹事;農會法第46-1條和漁會法第49-1條將「農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二審判決改為三審定讞才解職」。
國親和無盟黨團將前述兩案列為院會討論事項之第三和第四案,而將中央總預算列為第六案;國親和無盟黨團也反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將「中央總預算列為第二案」的提議。
農漁會總幹事考績分成「績優、甲、乙和丙」,依據2005年資料,績優者佔66%、甲29%、乙4%、丙1%。換句話說,考績甲等以上者佔95%,國親黨團的提案完全考慮政黨選票和少數個人利益。二審判決改三審定讞才解職,實屬縱容黑金,違背社會正義的作為。
幾經協商,民進黨勉為其難贊成總幹事考績甲等者得續聘,條件是「農漁會總幹事不得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希望農漁會朝向經濟性和社會性團體設計,也為國親和無盟黨團所否決。
農漁會是公益性團體,施政上給予許多優惠待遇。農漁會的經營應盡量符合成立的法定宗旨。選任及聘僱人員品德高尚、信用良好是基本要求,三審定讞曠日廢時,國親和無盟黨團的提案將助長黑金,削弱農漁會的競爭力。
吳明敏認為,績優總幹事(佔66%)才是朝野各界應設法保障的對象。反對派系可恣意杯葛績優總幹事遴選,績優總幹事的工作權毫無保障。目前規定理監事任期兩屆,到期後理事即改為選監事、監事改為選理事,永遠由同一批人掌控農漁會的經營權。1974年國民黨將農漁會的股金(所有權)制度取消,權利義務違背社會正義。
國親和無盟黨團是立法院的多數,若能引領法案朝向公平正義面發展,為台灣建構更美好的願景,相信政黨輪替並不難。想不通的是,為什麼要一直支持黑金?為什麼不多給年輕人和專業經理人機會?為什麼不儘速幫忙農漁會更健全經營?為什麼不能真心疼惜農漁民?
吳明敏表示:(1)應儘速讓農漁會績優總幹事改為無限任期;(2)農漁會理監事兩屆任滿應至少休息一屆;(3)堅決反對農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三審解職的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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