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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總統機密特權 擴充扁權力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06/18

2007-06-18╱中華日報╱第4版╱專題報導╱資訊中心

釋憲總統機密特權 擴充扁權力

李復甸(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親民黨不分區立委):

目前不少人認為大法官釋憲後,對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有積極助益,至少不必擔心釋憲案會限制法院審理此案,但我認為其實對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影響,並沒有如大家所想像的那麼重大,因為此案已經審理很長一段時間,法院所掌握的證據也極為充分,大法官本來就不會以釋憲方式阻撓此案的審理,所以釋憲案在實務上並不會對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產生太大的差異。

以個人的法律見解來說,其實大法官會議此一釋憲案,實質上還是有對總統許多迴護與優遇的地方,首先,很多人認為釋憲案將「總統機密特權」規範在「依照法律行使」的限制下,對陳水扁的玩法弄權將可有所遏止與嚇阻。這點我不贊同,因為實質上我國憲法與法律上都沒有所謂的「總統機密特權」這類規定,但大法官卻創設了憲法上所無之總統機密特權,這點實質上應該是擴充了總統的權力,依照大法官之解釋理由書中,「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但我們都知道憲法第五十二條並未賦予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大法官卻賦予總統這種機密特 權,當然是實質增加憲法所無之總統權力,這點在民主憲政應當求取權力制衡的原則來說,極為不妥。

其次,雖然有些人認為釋憲案並未將吳淑珍與陳水扁親信「列入豁免權範圍」,而使得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不會遭到停止的問題,但是以釋憲案內容有關大法官「讓總統有權可以決定是否交付證物及訴訟程序中之證物機密」的認定,我認為這還是使得本解釋已實質的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延伸至總統以外之人,這樣對國務機要費的審理還是會產生嚴重的影響。

因為,固然依照釋憲檢察官與法官對於總統未合理釋明時,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處分或裁定,但是同為行政權之檢察官,及勢單力薄的法官,怎麼可能有能力或膽識挑戰總統,所以這樣的規定等於沒有第三人可以監督總統,在民主國家中根本就是違背常理。

而且法院審理個案的時候,依釋憲文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總統亦可在程序中改核為機密,故對於續行之訴訟程序,相關之案情之揭露則造成極大的阻礙,故在他人案件中,相關之證據,與總統有關者總統可以決定其是否屬與機密,如此一來,將會造成總統欲刻意袒護之人,可以逍遙法外,而不受刑事追究,如此解釋使總統與其黨羽將成為最大的犯罪集團,而不受司法之追訴,這是釋憲文最不能令知情者認同的一點。

總之,雖然釋憲文中將總統行使機密特權的程序有「依法」的規範,但是陳水扁根本就是一個視法律如無物的玩法弄權者,他最喜歡鑽法律漏洞,對旁人來說或許看到的是釋憲文加諸法律的限制,對陳水扁這種人就只會看到他可以濫權的「依據」,所以過去沒有的「總統機密特權」現在有了,就是陳水扁自認的利多,大家要從這方面看而增加對陳水扁的監督,那才能讓釋憲的副作用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