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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藉機密延宕審判 北院投反對票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10/06

2007-10-06╱中華日報╱第2版╱要聞╱資訊中心

扁藉機密延宕審判 北院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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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法官會議對總統的「國家機密認定權限」有所界定後,國人都在冷眼旁觀看陳水扁會如何利用這個權限,來作出一些對他自己有利的措施,果然陳水扁很快的利用這個權限將有關國務機要費弊案的相關資料全部都劃定為機密資料,並致函台北地院要求法官退回資料,而企圖使得此案因為「沒有資料」而無法繼續審理下去,陳水扁與其家屬親人涉及貪腐的弊案就無法持續的審理下去、公平正義也無法得到聲張。

不過昨天的地院法官卻駁回陳水扁所謂的「國家機密論」,而認為他核定機密的行為,其實是「純屬為隱瞞被告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換言之,地院認為這些資料根本「不是機密」,這些資料被劃定為機密,其實只是一種「意圖掩飾犯罪」的行為。

台北地院法官的如此判案是合乎釋憲案的精神,因為在此一釋憲案中,總統固然有權力劃定機密,但最終是否確定為機密,釋憲案卻將這個最終的認定權交給司法,而不是由行政權為所欲為,所以未來如果陳水扁不服地院的判決,就必須要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而由高院來作最終的判定。

由地院的這個判決來看,法院對於陳水扁想要「藉機密來延宕審判」的作法,已經投了反對票,目前就看高院的認定如何,如果高院與地院的意見一致,那國務機要費弊案還是會持續的審理下去,某些人一審判決就很可能不會為時太遠,如馬永成、林德訓等人,他們已經到庭接受審理過,現在只要這些卷證的機密性排除、而獲得證據力確保後,他們幾人應當就會很快被判決。

但是吳淑珍的判決時間卻不是那麼容易來到,因為她除了第一次外,而後十多次開庭她都請假,行訴訟法規定除了判緩刑等輕罪外,當事人必須要到庭陳述,所以吳淑珍採取這種「躲避審理」的戰術,確實不容易將她定罪。

但馬永成他們都是秉持吳淑珍的命令行事,所以只要將馬永成他們判罪,必然會在判決書中將吳淑珍涉案的部分,加以詳盡的剖析,這樣其實也等於向社會大中宣布她「有罪」,這或許也是地院法官宣判陳水扁劃定機密「駁回」的更具意義的內涵了。(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復甸講述,孫香蘭訪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