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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初審 增三振條款 網路侵權3次 ISP終止服務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9

2009-04-09╱聯合報╱第08版╱話題╱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同時增訂「三振條款」,對侵權達三次的使用者,ISP應終止對其全部或部分服務。

著作權法修正是因為網路科技發展,各類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此次修法,即釐清在何種情況下,ISP可以免責。

不過,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並未明確規範侵權次數與停止服務的關係,立委丁守中建議訂為三次,一旦侵權三次、且由ISP告知,就可終止其服務,此即「三振條款」。

修法引進「責任避風港概念」,著作權的權益人如果發現網路服務上遭侵權,可立即告知ISP通知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的相關內容或資訊。

ISP將免負侵權責任,權益人可以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假如是因為故意或過失,向ISP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導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ISP受損害,網路使用者也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該可以達成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