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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修法,ISP可拒提供服務 反侵權 訂網友三振條款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3

2009-04-13╱工商時報╱第C4版╱稅務法務╱侯雅燕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但常有不肖網友於網站上張貼他人著作等侵權行為不斷,使ISP(網路服務提供者)常面對被告侵權風險,因此,立院日昨初審通過著作權修正條文,祭出「三振條款」,將明訂,若網友侵權最多達3次,ISP業者有權停止其使用,並可斷線處置。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表示,該規定若開始實施,ISP業者與使用者訂定定型化契約,可約束使用者若侵權3次以下,ISP業者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ISP業者若能遵守該法令,網路使用者犯有侵權行為,也不致使ISP業者受罰。

王美花說,雖然台灣在ISP立法上起步較慢,但條文立法最為完整,美方也很關注我國著作權修正條文審查進度,因為這是我自美國301除名的關鍵因素之一。

智慧局指出,網路科技的發展,惟侵害行為不僅件數龐多,著作權人實難對侵害使用者進行法律訴追,嚴重衝擊著作權保護;另就ISP業者而言,各類侵權行為透過其提供服務,使ISP業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不利網路產業發展。

針對製作權法第90條之4修正草案,智慧局提出網友「多次」侵權,ISP業者有權終止其網路使用,不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則提修正動議,認為多次規定標準不一,需明確規範若使用者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後經過朝野協商後,初審通過國民黨籍立委提出的修正版本,因共識高,將逕付二讀。

王美花指出,目前大型ISP業者均會與網路使用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約束不得有侵權行為,不過,明文化之後,ISP業者提高保障。

王美花說,該修正條文通過後,智慧局將向ISP業者進行宣導,也同時會向智慧財產法院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