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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租稅二擇一 政院擬翻案 恐形成一國二制,不排除保留下會期翻案,回歸政院版本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09/07/10

2009-07-10╱工商時報╱第C4版╱稅務法務╱呂雪彗

據悉,由於產業創新條例初審通過企業營運總部租稅二擇一條款,恐形成一國二制,若適用15%低稅率門檻條件難以服人,行政院不排除保留下會期翻案,回歸政院版的彈性空間,政院同時要求門檻條件不能以營業規模為唯一門檻。

產創條例為行政院下會期最優先的重大法案,攸關我國產業競爭力及租稅革新成效,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昨天召集財長李述德、經長尹啟銘及經建會主委陳添枝等首長討論營運總部稅率2擇1配套措施。

對立法院上會期對營運總部另開一扇15%超低稅率大門,行政院態度趨向謹慎,盼訂定週延配套,以免國內企業爭相適用,破壞租稅公平制度,甚或造成獨厚大財團誤解。

由於經濟部以企業規模大小訂定的門檻,仍會形成條件差一點即無法適用的不公平現象,為免形成租稅一國二制的爭議,據悉,一旦門檻條件無法週延訂定,或難以服人,行政院下會期將保留翻案空間,捍衛政院版20%稅率,適用四項功能性獎勵,於下會期向國民黨團及提案委員丁守中溝通。

經濟部提出適用低稅率門檻條件為,國內營業年營業成本加費用為800億元,年營業收入淨額1000億元,須在10個國家設立海外營業據點;海外所得須匯回占稅前淨利5%,僱用員工人數500人,其中250人須為大專院校畢業,營運總部功能9項須達6項。全球營業規模則為全球營業額須達3000億元新台幣,或為全球前500大品牌,在2者中擇1。財經部會估計適用企業僅約10家左右。

雖然財經部會對低稅率適用條件已訂定高門檻,但邱正雄擔心企業規模大型化可能透過合併達成,如此恐衍生弊端。另服務業也可適用產創條例,有些金融服務業營業額很大,因此不宜以營業規模為唯一主要門檻,以免不應獎勵的企業都爭取適用15%低稅率,造成租稅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