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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撤照還出港 擬罰30萬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13

2010-04-13╱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孫麗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船漁業證照遭撤銷、收回卻出港的漁船最高可處以三十萬元罰鍰;漁船證照逾期、漁船卻仍然出港者,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但李慶華與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表達不同意,認為金額太高,該條文遭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經濟委員會審查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委會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台灣因為漁業勞動人力不足,部分漁船僱用非法外籍漁工,造成不少喋血事件;許多素行不良的非法漁工,都來自於被撤銷漁業執照的漁船所改成的海上船屋。

農委會並指出,國際漁業組織近年來呼籲各國採行相關漁業管理事項,如果放任已遭撤銷漁業執照的漁船出海,會被國際漁業組織以「未採行適當管理措施」為由,裁減台灣的漁撈配額,導致國家利益受損。

因此,農委會提案增訂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增加漁船如果遭撤銷或收回執照期間仍繼續出港,可處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已經出港漁船限期返港卻沒有返港,也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上述條文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

對於漁船證照逾期、漁船卻仍然出港,現行條文規定也必須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提案,要求將相關罰鍰降至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但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認為處罰太輕,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最後委員會通過,漁船證照逾期、漁船卻仍然出港者,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但李慶華與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表達不同意,該條文遭保留,送交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