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用電納優惠對象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14
2010-12-14╱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鑑於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可能被取消。立委趙麗雲等擔心如果取消電價優惠,會加深城鄉學校環境差距,有礙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因此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並獲審查通過。
經濟委員會於審查九十九年度台電預算時,有委員提案作成決議,要求台電不再給予學校用電優惠。其考量原因係以學校用電優惠不具法源依據,而長期優惠措施已影響台電正常營運權益,學校用電既屬必須,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目前各級學校用電優惠措施中,國民中小學所占比例最高,九十八年度各級學校電費減收金額約九億五千六百萬元,其中國民中小學約九億元。
可是國民中小學預算結構上,人事經費比重高占百分之八十三,其他業務費及設備費僅占百分之十七,且各項預算均有既定用途,實無法於原預算內調整支應台電取消優惠後所需支應的電費;另根據主計處表示,近年來國家財務負擔極重,實無能力再增額學校用電經費,如取消電價優惠措施,勢將嚴重排擠已不寬裕之教育經費。
趙麗雲、黃義交、丁守中、楊瓊瓔、張嘉郡、洪秀柱等擔心,教育預算無法調整額外增加電費支出,勢必造成校方採取較不合理或不適當的節約方式,例如:刻意減少學生照明及教學設施所需之各項用電,恐怕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學生健康及安全等,所以提案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將各級公私立學校比照公用事業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因以具體法源依據,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