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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資本額50億 應設審委會 立院要求金管會後年推動 研議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可行性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23

2010-11-23╱經濟日報╱第A17版╱金融.稅務法務╱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22)日決議要求金管會在民國101年,推動資本額5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以設置家數比率從現行3.83%提高到10%為目標。

此外,財委會昨天也通過立委提案,要求金管會在二個月內研議,在101年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特別在企業誠信部分)評鑑制度的可行性,以落實企業誠信經營的政策宗旨。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邀請金管會針對「投資人保護政策及保護國人信用資料」作專案報告,立委賴士葆表示,到今年8月底止,有50家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占全體上市櫃公司家數比率只有3.83%,金管會應在101年推動資本額5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以設置家數比率達10%為目標,委員會也通過這項提案。

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是財務專長。

金管會官員表示,審計委員會若要強制設置,必須先降低強制設獨董門檻,因審計委員會由獨董組成,不像薪酬委員會未規定一定要由獨董組成,且審計委員會設立後,監察人就要廢除,涉及層面較廣,需要審慎評估。

財委會日前也通過立委提案,要求金管會應該擴大強制設立獨立董事範圍,在民國100年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必須要有八成設立獨立董事。官員認為,獨董人數增加後,再來思考強制設立審計委員會,比較合適。

除此,立委丁守中質詢時也指出,現行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讓部分公司採取全額連記法投票選舉董監事,結果是犧牲掉小股東權益,他將提案修法,陳裕璋則表示,他認同丁守中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