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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研擬提高法律位階 立委昨提案要求修訂證交法,以防止投資大眾權利受到傷害,獲金管會支持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20

2010-11-20╱工商時報╱第A10版╱金融市場╱記者陳碧芬、薛孟杰、林燦澤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立委昨(19)日提案要求修訂證交法,以防止投資大眾權利受到傷害。金管會認為,甫於9月實行的「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已賦予股東會有特別決議權,惟因其位階低於行政命令,懲罰有限。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支持修法。若立委將此案送進財委會審議,金管會亦將研擬提高其法律位階的可能。

丁守中、羅淑蕾主張修改證交法,對企業先減資再私募,訂定適當期限,杜絕弊端,昨日召開公聽會並提出「證交法第43條之6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8項條文,禁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不得在減資後6個月內再進行私募。

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前項注意事項經金管會於9月實行以來,私募案件明顯減少,初步發揮管理的意義。

證交所董事長薛琦指出,若有企業要惡意打壓股價再進行私募,則已觸犯證交法意圖影響股價罪,再加上私募股票要被「鎖3年」,主管機關對私募其實已有相當防範。

李啟賢指出,各公司及其董事會若提議私募,都需要在股東會上講清楚,且透過重大訊息刊登的公開方式,讓投保中心及社會大眾能夠監督,這種較外國都嚴謹的程序,就是希望能夠代表散戶小股東,以便制衡公司和大股東。

辦理私募上市櫃公司必須在董事會決議私募案兩日內,將資訊放在重大訊息私募專區,而且要先取得主管機關(包含證交所以及櫃買中心)同意函,才有利於3年後私募股票上市櫃。

投資人保護中心處長趙順生指出,投保中心會就上網公開的私募價格、認購人等相關條件加以瞭解,如發現不合理就會立即發函給私募公司要求說明,嚴格把關私募案避免出現浮濫辦理或是特定人利益輸送等。

台大財金系教授邱顯比表示,台灣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衝突很嚴重,立法保護小股東權益有必要。

邱顯比指出,尤其台灣私募經常大幅度折價,大股東壓低參考價的說法又甚囂塵上,不像國外私募,私募價格不會與市價差太多,主管機關應趁著修法,訂定更嚴格的施行細則,嚴審私募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