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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研議修法 18歲投票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10

2011-03-10╱台灣時報╱第4版╱焦點╱孫麗菁

我國憲法制憲時,將公民權定為二十歲是依當時全球性趨勢,但今天世界各國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降低至十八歲,開放讓更多年輕人擁有投票權。國民黨立院黨團昨天召開記者會,書記長謝國樑認同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政策,希望內政部儘快送交研究方案和報告至立法院,黨團會再匯整黨籍同仁意見做出回應。

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順應世界潮流,開放十八歲投票」記者會,書記長謝國樑、立委丁守中、吳清池邀請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出席。

立委丁守中表示他在擔任國民黨青年工作會主任時就已積極推動降低投票權至十八歲,按照聯合國資料顯示,全球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國家將公民投票權降至十八歲,「包括對岸中國大陸」,他認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要相當,「滿十八歲就要拿槍上戰場、刑法上也要負完全責任、勞動基準法規定十六歲就可聘雇」,他質疑為什麼政府卻不重視公民投票權規範為二十歲,現在年輕人關心的議題這麼多,應該擴大人民投票率,讓年輕聲音獲得更多政府的重視。

丁守中指出,目前憲法第一三0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有公民權,但許多憲法學者反應「憲法是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基本大法,只是規定的最低的基本門檻,若降至十八歲,事實上二十歲也能投票,沒有違反憲法相關規定」,因此他將連署立委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同時也提案修改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立委吳清池同意投票年齡降至十八歲,符合世界先進國家潮流,十八歲已有自主行為能力,他表示常聽到十八歲年輕人說「若有投票權有多好」,但礙於憲法因素無法實行,他希望能夠透過修法達成目標,讓年輕人擁有投票權,更加關心政治發展。

黃錦堂認為降低投票年齡具有實質上的重要性,可讓年輕人及早參與民主政治。至於該如何推動?黃錦堂提出目前有兩個說法,一說為憲法第一三0條明文規定,二十歲才有選舉權;另一說則強調憲法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他舉例,以憲法第一二九條以下,是對選舉制度性的規定,基本上是抽象的理念,但必須涵蓋其他要件,例如居住滿一定年限、有行為能力等,都是待立法具體型成,從這一角度來看是不需經由修憲,可直接經由立法完成,但若遇重大爭議時,可再由大法官釋憲。

林清淇表示,社會成熟度已足夠開放降低投票年齡至十八歲,但是涉及憲法第一三0條規定,同黃教授所言目前有兩派看法,但仍沒有定論,他假設在沒有政黨的政治考量,以及在憲法空間下沒有違憲之虞,內政部就可以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