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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18歲投票 「綠規藍隨」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10

2011-03-10╱自立晚報╱政治特區╱蕭博樹

國民黨立院黨團昨〈九〉日上午邀集內政部民政司官員和學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書記長謝國樑認同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政策,但議題牽涉是否為違憲或須經過釋憲,或是透過修法即可施行的政策,對此,民政司表示,將儘快於一周內召開會議,匯集專家學者意見,提供作為推動開放18歲投票的參考。

綠營黨團說,該案早在多年前即由民進黨黨團提出,但是遭到藍營封殺。如今鹹魚翻身,形同「綠規藍隨」。

國民黨立院黨團上午召開「順應世界潮流,開放18歲投票」記者會,書記長謝國樑、立委丁守中、吳清池邀請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出席。

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這是因為制憲當年,將公民權定為20歲是依全球性趨勢,時至今日,世界各國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降低至18歲,開放讓更多年輕人擁有投票權。

立委丁守中表示,他在擔任國民黨青年工作會主任時就已積極推動降低投票權至18歲,按照聯合國資料顯示,全球195個國家中,有178國家將公民投票權降至18歲,「包括對岸中國大陸」,他認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要相當,「滿18歲就要拿槍上戰場、刑法上也要負完全責任、勞動基準法規定16歲就可聘雇」,他質疑為什麼政府卻不重視公民投票權規範為20歲,現在年輕人關心的議題這麼多,應該擴大人民投票率,讓年輕聲音獲得更多政府的重視。

丁守中指出,目前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才有公民權,但許多憲法學者反應「憲法是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基本大法,只是規定的最低的基本門檻,若降至18歲,事實上20歲也能投票,沒有違反憲法相關規定」,因此他將連署立委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同時也提案修改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立委吳清池同意投票年齡降至18歲,符合世界先進國家潮流,18歲已有自主行為能力,他表示常聽到18歲年輕人說「若有投票權有多好」,但礙於憲法因素無法實行,他希望能夠透過修法達成目標,讓年輕人擁有投票權,更加關心政治發展。

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認為,降低投票年齡具有實質上的重要性,可讓年輕人及早參與民主政治。至於該如何推動?黃錦堂提出目前有兩個說法,一說為憲法第130條明文規定,20歲才有選舉權;另一說則強調憲法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他舉例,以憲法第129條以下,是對選舉制度性的規定,基本上是抽象的理念,但必須涵蓋其他要件,例如居住滿一定年限、有行為能力等,都是待立法具體型成,從這一角度來看是不需經由修憲,可直接經由立法完成,但若遇重大爭議時,可再由大法官釋憲。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強調,社會成熟度已足夠開放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但是涉及憲法第130條規定,同黃教授所言目前有兩派看法,但仍沒有定論,他假設在沒有政黨的政治考量,以及在憲法空間下沒有違憲之虞,內政部就可以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