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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籲修改懲戒追訴期法條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6

2011-05-26╱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昨天表示,針對前空軍士兵江國慶疑遭錯殺案,因超過公務員懲戒法追訴期限,而無法處分相關人員,他已提出修法,更改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他說,當年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的陳肇敏等九名軍官,為求快速破案,不擇手段對江國慶違法刑求取供,結果昨天獲得不起訴處分,在行政上也因為超過公務員懲戒法追訴期限,而無法懲戒。

因此,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修法如果三讀通過,江國慶案的相關失職人員,也才會在被懲戒的範圍當中。

他表示,這項提案在四月一日已由立法院院會交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希望這項法律修正案通過後,公務員知法犯法者將不敢有僥倖之心,能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