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下留情司法院籲斟酌修法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31
2011-05-31╱民眾日報╱第A02版╱焦點新聞
【本報綜合報導】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30)日表示,延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相關修法還有斟酌餘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等案,林錦芳列席備詢前,接受媒體詢問與報告時做上述表示。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修法如果三讀通過,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的相關失職人員,也會在被懲戒範圍中。
林錦芳認為,如果公務員違失行為一直沒有被發現,經過40、50年才被發現,依照丁守中提案,屆時仍將追究其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是否符合懲戒制度目的?還有斟酌餘地。
林錦芳說,「違失行為被發現之日」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時間點,究竟要以誰發現為準?究竟應以監察院、主管長官或檢調官員誰發現為準?林錦芳認為,這將會發生爭議。
林錦芳指出,民國93年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指出公務員懲戒法未區分懲戒種類輕重,都以10年做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也就是追訴期),與比例原則不符,應予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