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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電視購物賣假貨屬侵權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1

2011-06-01╱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於侵權行為,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與網拍更需要謹慎。

過去對於在網路販賣仿冒品,「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在司法界存在不同見解。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處於侵權行為。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透過電子媒體、網路這些有關仿冒品銷售行為,那些我們規定都是侵權行為,對電子媒體、網路平台上的一些侵權行為,也加以規範。』

根據三讀通過後的條文,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也要負相同刑責。

至於日前曾發生網友販賣仿冒名牌包,因最低賠償金額是五百倍,導致支付給原廠廠商的賠償金有高達上億元的情況,智慧局也因此和司法院協商,取消最低五百倍的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一千五百倍賠償金的規定,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

此外,修法條文也放寬商標的範圍,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而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規定範圍內,申請人可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這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也規定,凡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商品或服務,自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商標者,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