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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 禁用捕獸鋏 違者重罰7.5萬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9

2011-06-09╱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定初審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多名動保人士帶著從受傷動物身上取下的捕獸鋏,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表達訴求,要求立法委員儘速修正動物保護法,禁止販售與不當使用捕獸鋏。最後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希望從源頭遏止捕獸鋏的濫用,動保人士開心得不得了。

台灣使用捕獸鋏狀況氾濫,就連社區公園、登山步道,有時候都可以看到捕獸鋏的蹤跡。動物保護團體一早帶來大大小小數十個捕獸鋏,呼籲修法嚴格管制捕獸鋏的製造、販賣和使用行為。動保義工阮美玲說,貓狗被補獸鋏挾到之後,三天內沒拆掉,就得截肢

動物保護行動藝術工作室成員黃泰山表示,一百個捕獸鋏,是一百個血的故事。

黃泰山和台南市流浪動物研究協會總幹事徐滿惠當場示範被捕獸鋏夾住的感受。黃泰山說,感覺骨頭快碎了,「很痛」;徐滿惠表示,只夾幾分鐘就手指發黑,那些被夾整天未獲救的動物又該如何?

徐滿惠說,大多數遭捕獸鋏夾傷的流浪狗被救出後,「非死即殘」,其中一半死了,有的則須截肢﹔夾久一點的,往往會導致敗血症而死亡。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趕在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初審通過立委的提案,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者可以處一萬五千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提案立委丁守中說,,源頭上去明文處罰,可以從源頭上有效管理捕獸鋏濫用情形。

現行法條中也已經明白規定,捕捉動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如果五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即將在十四日休會,丁守中說,朝野對修法有共識,不過能否順利三讀,還要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