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設質逾半 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立院初審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 避免董監事或大股東炒股歪風 加強事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9
2011-06-09╱中國時報╱第B2版╱投資線上╱管婺媛
為杜絕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持股質押比重過高弊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定董監事設定質權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二分之一時,其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以避免董監事或大股東炒股歪風。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根據公開觀測
站資料顯示,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質押比重平均約三成,股票質押比重愈高,顯示公司董監事私人財務操作愈複雜。而當董監事需要資金周轉時,將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是最快方式。
部分發生財務困難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多將持股質押以求護盤,導致持股質押比重較一般公司高;但股價下跌時,為避免公司遭銀行催補擔保品,這些董監事又再借款力守股價,造成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
丁守中指出,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79條之一規定,當董事將股票設定或解除質權時,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15日內將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丁守中說,該項規定只能讓金管會有獲得資訊的管道,並無法有效改善董監事或大股東進行高比重的股票質押行為,因此提案修法。
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規定,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在任期中的設質股數,超過選任時所持有股數的二分之一時,其股票表決權應予以限制。
丁守中說,董監事對於已質押股票,實際上已喪失「實質擁有」權,但公司董監事選舉時,卻又利用取巧方式持有較多股票,提名並選自己成為董監事領取高額酬金,相當不公平;因此有必要針對設質比重過高的董監事加強事前控管,藉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