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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販售捕獸鋏重罰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14

2011-06-14╱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為了遏止捕獸鋏氾濫歪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動物法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售捕獸鋏,最重可處七萬五千元的罰鍰;如果在五年內被查獲二次以上用捕獸鋏獵捕動物,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流浪貓狗因為誤觸捕獸鋏而受傷,最後導致截肢的案例時有所聞,在動物保護團體不斷奔走之下,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售、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說,捕獸鋏在一般五金行裡面,只要五、六十元就可以買到,在一般公園、社區公園、國家公園都經常可以發現,嚴重喪失「人道」的理智,捕獸鋏就等於是動物界的地雷,卻很難查出是誰放的,只有從源頭上管理。 此外,條文也規定,如果五年內被查獲二次以上使用捕獸鋏獵捕動物,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原住民如果要使用捕獸鋏從事打獵活動,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