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質押股數逾半 影響表決權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6
2011-10-26╱中國時報╱第B1版╱財經焦點╱楊毅
為解決國內部分上市櫃公司董事股票質押比例過高的弊端,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司董事設質股數,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一半以上時,其超過股份將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中,以遏止董事或大股東炒股歪風。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解釋,假設有某位董事當選時持有一萬股,任期內將其中六千股拿去抵押借錢,未來新法上路後,將會有一千股會被排除,不得在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實際擁有的表決權數只剩九千股。至於公司監事部分,因此次並未同時修正相關條文,將暫時不受規範。
董監事需要資金周轉時,拿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是最快方式之一。提案立委丁守中指出,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顯示,台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比例平均約為三成,當股票質押比例愈高,該公司董監事的私人財務操作也愈為複雜,成為潛藏財務危機「未爆彈」。
現行《公司法》規定,當董事將股票設定或解除質權時,應立即通知公司,公司應在十五日內,將質權變動情形,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但丁守中認為,該項規定只能讓金管會有獲得資訊的管道,無法有效改善董監事或大股東進行高比例的股票質押行為,有必要修法解決,以保障廣大投資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