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定盈餘公積應先彌補虧損… 無盈餘企業 不得發股息、紅利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5

2011-12-15╱工商時報╱第A5版╱綜合要聞╱記者崔慈悌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明訂公司只要無盈餘,就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以保障小股東權益;放寬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公司,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另訂有但書,只要該公司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仍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行政院認為,這項規定讓公司即使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仍能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不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對公司的正常經營不利。因此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刪除這項但書規定。

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常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權益,立法院也通過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電子投票制度。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目前公司召開股東會經常發生收購委託書,很多股東沒有實質參與的情況,這樣的文化很不好,增加以電子或通訊方式投票,可以讓股東能更有效執行權利。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超過10年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公司約有38萬餘家,依現行規定,這些公司名稱仍受保護,他人不得申請使用。

此次修正案也對超過10年尚未清算完結或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的公司,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使用。

修正案也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避免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數代表人同時任職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以落實公司的監控制度。

鑒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為了防止公司股本不斷膨脹,導致股東權益被稀釋。修正案也放寬,讓無虧損的公司,除了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行新股給股東外,也可以現金方式為之。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草案也規定,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會計師查核簽證文件,在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