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於6月30日所發布的的新聞稿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在央行與金管會的核准下,現階段一共有十四家金融機構於本日起得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之業務,人民幣在台買賣對臺灣金融體系來說,無不是劃下歷史性的一頁。截至7月1日(開放第二日)為止,台銀為首的十四家金融機構,按其外匯所公告的訊息得知,人民幣買入約七百萬人民幣左右、賣出約二千一百萬人民幣左右,以兩日來人民幣如此大量的買入、賣出,對台灣外匯市場來說,人民幣開放對外匯的買賣影響甚鉅。
陸客來台,人民幣的消費固然對台灣的觀光、經濟復甦有所注溢,但人民幣仍只是眾多外幣使用上的一種工具。以中央銀行7月1日所發佈的「97年5月份台北外匯市場概況」資料得知,5月份台北外匯市場全體外匯交易量淨額共計4,143.8億美元,平均每日外匯交易量約為197.3億美元,而進一步依交易幣別分,5月份新台幣對外幣交易占47.8%,其中新台幣對美元交易占45.4%,新台幣對其他外幣交易占2.4%。因此,人民幣的開放不僅對整體外匯的交易量有所影響,使得新台幣對人民幣的交易佔總體交易之比率亦將隨之提升,更值得關注的是,人民幣隨著政策開放日益增加,偽造人民幣數量也將隨著兩岸密切交流而更加氾濫,對台灣金融體系來說,可謂另一項嚴竣的挑戰。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外幣視為其他有價證券,不論是本國人民、陸客或是外國人民,凡意圖使用、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者,按本國法律之屬地主義,受刑法所規範。除此,依據現行「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之規定,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美金兩百元以上者,應立刻說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美金兩百元者,經由經辦金融機構查明非惡意使用者,立即予以戳記作廢並將原件留存沒入。因此,隨著陸客人數陸續的增加,陸客消費遍及全國各地,在一般民眾缺乏對人民幣的辨識能力之下,倉卒開放陸客來台,台灣人民必須承擔更高的風險收受偽造或是變造之人民幣,如此一來不僅使得台灣的金融體系陷入恐慌之中,更造成台灣人民經濟的損害。
依據高檢署「查緝偽鈔專案小組」2005年至2007年偵察偽造貨幣犯罪案件起訴及裁定有罪表得知,起訴一共313件、裁定有罪案件一共452件,而偽幣的流通在藏於全國各地,在國人對人民幣未有詳盡之辨識能力下,一旦手持偽幣,不僅將蒙受經濟之損害,更甚者將有處法之虞,在陸客尚未來台之前,已爆發一則台北縣永和警分局查獲持偽造人民幣兌換案,一名計程車司機在利益薰心而不知情下,將所持獲人民幣至台灣銀行永和分行兌換,在警方提訊下,遭警方移送法辦。對於台灣一般老百姓來說,資訊不充足下要分辨人民幣真偽何其困難,持獲偽造人民幣的風險因而提高,倘若中國偽幣集團有心利用陸客來台消費人民幣之模式加以洗錢,在台灣現行法令的漏洞下,以目前未見政府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此效應將使得台灣恐將成為偽造人民幣的洗錢中心。
偽造或變造人民幣的餘害,首當其衝的對本國造成巨大的影響,但除了當下的危害之外,著實令人擔憂的是,同時隨著台灣人民赴大陸旅遊人次陸續增加下,倘若台灣人民也拿著陸客在台消費之人民幣,並以其作為大陸觀光消費的之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使用偽造人民幣輕者處十五天以內拘留、一萬元以下罰金,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台灣旅客一旦不小心在中國使用偽造人民幣時,在中國法治缺乏對人權的保障下,台灣人民的旅遊安全何在?倉促、躁進的兩岸觀光開放政策,台灣所喪失的整體利益,將愈發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