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社會新鮮人一職難求,以致勞動市場供需之間權力失衡,產生部分企業及公司行號藉機以實習之名,實質上僱用新鮮人從事勞務工作,試用期間卻不給予薪資之歪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檢討實習之相關法律規定,避免法規灰色地帶產生,並嚴格執行現有法律規定,以杜絕企業及公司行號以實習之名,剝削新鮮人之歪風。
受大環境不景氣所影響,社會新鮮人一職難求,導致勞動市場供需之間權力失衡,報載部分新鮮人為求卡位,甘願以實習之名至企業及公司行號從事勞務,試用期間並同意雇主免其薪資,以求試用期結束後獲得留用。此類「免費實習」在法律上形成灰色地帶,但卻已嚴重侵害新鮮人權益。按付出勞務即應取得薪資報酬,企業及公司行號如「假實習之名,行僱用之名」,自然於法不符。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即是規範事業單位於訓練實習生時應遵守之規定。依勞基法第64條規定,技術生係指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僱主訓練之人。因此報載雇主以實習之名招收新鮮人並予實習機會,自應遵守勞基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因此,勞委會應積極進行勞動檢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即應依勞基法第79條有關罰則部份處以罰緩。接受實習之雇主應遵循事項包括:書面訓練契約應載明之雙方權益、義務事項,並送主管機關備案;雇主不得收取訓練費用;若留用則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同等之待遇,以及技術生人數上限等。而未列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之雇主,並不得以實習之名招收技術生,以行僱用之實、節省薪資開銷。
按現行法規有關實習之相關規範並非闕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責無旁貸,應積極執法,保障勞工及求職之新鮮人不因經濟不景氣而遭受勞動權益之損害。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為例,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因此於法有據情形下,勞委會即當主動了解報載之情況是否符合法令有關規定。至於雇主若以試用期之名義,自行免其給付薪資之義務,自與法令規定相違,怠無疑義。
